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因「黨職併公職」規定,遭考試院銓敘部追討溢領退職金163萬餘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無誤,判胡志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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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查,胡志強於1975年9月至1985年7月任職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另於1990年2月至1990年12月任職「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及「亞洲太平洋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

行政法院認為,無論胡志強擔任公職或教職,應適用的規範均為「教育人員採計要點」而非「公務人員採計要點」,但無論適用哪一種要點,均須具備「公職人員任用或遴用資格」或具有「教育人員的法定任用資格」才算數;胡志強擔任中山大學副教授之前,並未具備相關資格,經計算後,在民眾服務總社共9年11月年資,後段借調期間的11個月年資,與教育人員採計要點規定不合,「黨職併公職」年資共10年10月、溢領163萬9777元。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外界俗稱「黨職併公職條例」於2017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條例第5條規定,溢領退離給與者,應自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

各行政法院就此「一年內」規定有法律歧異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月1日裁定「一年內」規定是屬「訓示規定」,並非請求權時效已消滅,政府機關仍有權追償。

銓敘部於2018年5月依該項規定要求胡志強返還多領的退休金,胡志強於同年8月10日前繳還後,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根據日前大法庭見解,認定銓敘部有權追償,昨(16)日判決胡志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