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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裁定結果,彰化地院表示,9日法官認為被告無逃亡之虞,且案發後證人均傳訊到庭,警方也在現場採證完畢,認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無羈押必要,命2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檢方隔日提出抗告,並提出警方查扣手機後發現的新事證,因被告手機內的兩社群軟體遭「遠端操控」登出或刪除帳號,因此裁定原處分撤銷,發回法院原受命法官、認其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收押未禁見。(編輯:林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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