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天王」柯賜海因3起偽造文書案遭判刑,還3度遭判「強制工作」,他認為強制工作違反人權與國際公約,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10)日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違反比例原則、明顯區隔原則,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合,即日失效。聲請人柯賜海激動地說,之前去強制工作摺紙蓮花,導致身心受創,要聲請國家賠償。
大法官併案審理39件聲請案,聲請人除人民、法官外,還有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討論《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
爭議在於《刑法》第90條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在執行刑罰前,可以命他到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執行滿1年6月後,矯正機關若認定沒有必要繼續執行,法院可免除執行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也有強制工作規定,還可延長1年半,強制工作最長可達4年6月。
事實上,大法官2011年曾作釋字528號,認為屬於《刑法》保安處分的強制工作是補充刑罰的不足、協助受刑人再社會化,而且有免予執行、免予繼續執行的規定,沒有抵觸人身自由保障及比例原則,宣告合憲。事隔20年,本屆大法官再度為相同議題做出解釋。
司法院長兼大法官主席許宗力表示,強制工作的內容,在徒刑執行期間也能做,強制工作的執行規範與實際執行,與刑罰沒有實質差異,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強制工作也不是達到犯罪特別預防的最小侵害手段,違反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原則。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等現行有效法律關於強制工作的規定,即日起失效。據統計,執行中有2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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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在於《刑法》第90條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在執行刑罰前,可以命他到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執行滿1年6月後,矯正機關若認定沒有必要繼續執行,法院可免除執行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也有強制工作規定,還可延長1年半,強制工作最長可達4年6月。
事實上,大法官2011年曾作釋字528號,認為屬於《刑法》保安處分的強制工作是補充刑罰的不足、協助受刑人再社會化,而且有免予執行、免予繼續執行的規定,沒有抵觸人身自由保障及比例原則,宣告合憲。事隔20年,本屆大法官再度為相同議題做出解釋。
司法院長兼大法官主席許宗力表示,強制工作的內容,在徒刑執行期間也能做,強制工作的執行規範與實際執行,與刑罰沒有實質差異,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強制工作也不是達到犯罪特別預防的最小侵害手段,違反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原則。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等現行有效法律關於強制工作的規定,即日起失效。據統計,執行中有2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