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局因普悠瑪重大死傷事故,向普悠瑪列車的代理商「住友商事株式會社」求償6.1億元,結果台北地院今(9)日判決台鐵局敗訴,法院隨後也公布判決敗訴的理由。法官直指,台鐵局引用的違約求償基礎並不成立,即使台鐵有請求權,依法原告台鐵局有舉證責任,台鐵須證明住友商事提供的產品確實有瑕疵,也確實因為產品瑕疵造成台鐵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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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表示,台鐵是依據採購契約條款第14.1.2條「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作為請求基礎,但該條款的原意就是要讓台鐵免責,讓住友商事(立約商)直接面對死傷家屬(第三人),台鐵不能依此規定去求償,除非家屬委託台鐵求償。

判決書也指出,事故當天,列車從南港站至樹林調車場時,第1車、第8車上主風泵已有異常狀況,另根據通聯紀錄,司機員尤振仲曾反映列車動力會消失,但福隆站長卻轉知行車調度員「可以動就盡量跑」,調度員也表示「那就要保佑可以到花蓮」,最後仍決定到花蓮換車,台鐵在發現列車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列車。

法官表示,依據世曦的報告,僅將主風泵設計不良列為事故發生的遠因,而非直接原因、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線列為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主風泵異常將導致車速降緩甚至停駛,與普悠瑪事故因超速翻覆之間,顯然不存在任何條件關係。

另外,台鐵局2013年測試列車通過、2014年12月23日完成驗收,到普悠瑪事故已3年多,台鐵、住友商事直到事故發生才知道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線,實則統合諸多行為人的行為與機器設備累積作用的結果,難以認定是住友商事單方面違約;主風泵的問題需仰賴專家意見,但雙方均未依法聲請鑑定,只憑非依鑑定程序做成的報告說明,無從讓法院認定主風泵設計是否有瑕疵。

北院認為,台鐵雖主張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線、主風泵設計不良等違約情事,但卻沒有舉證確實是由住友商事造成,且違約行為與台鐵的損害也沒有因果關係,住友也無須負連帶責任,因此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