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公投案即將登場,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今(8)日在臉書表示,公投跟選舉被廣泛討論,投票日是否能宣傳、投票10日內是否能發布民調,所以當候選人又是公投領銜人的時候,2種身分2合1就容易產生衝突,在檢調執法上也有取締困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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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可廣設辦事處,且募款金額無上限;沒有賄選犯行的規範,沒有文宣品金額限制;投票日還可以宣傳;當天都還能發布民調。公職人員選舉則有競選經費限制;受政治獻金法限制,匿名捐款1萬元以下;僅能送30元以下文宣;投票日當天宣傳罰50萬,投票日前10天不能發民調。

▲民進黨立委管碧製作表格,凸顯公投與選舉制度上的差異。(圖/翻攝自管碧玲臉書)
▲民進黨立委管碧製作表格,凸顯公投與選舉制度上的差異。(圖/翻攝自管碧玲臉書)
中選會昨也指出,公投投票日當日仍有若干限制,例如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投票所內,仍不得有干擾、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之行為等。違反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管碧玲表示,當候選人又是公投領銜人的時候,競選團隊在投票當日,佈局在投開票處30公尺以外廣發宣傳品,領銜人的名字跟著滿天飛,一不小心,和敵對陣營的支持者之間,是很容易產生衝突;而且檢調在執法上,也確實有取締上的困難。

管碧玲指出,這例子足以說明,公投綁大選造成公投亂大選,主因在制度不相容,而不只是選務量能無法容受。要讓公投的歸公投,選舉的歸選舉,維持公民投票這種低度管制、高度自由的制度;還是要公投綁大選,然後修法限制公投的自由,增加管制?

管碧玲說,她主張公投和選舉不一樣,應該給公投更大的自由,人民透過自由的組織和資源汲取,才能集結足夠強大的力量、才能和強大的政府拔河,這是她公投綁大選投「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