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數量增加,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限縮民眾可檢舉項目,明列46種違規樣貌;至於連續檢舉部分,必須超過6分鐘或行經1個路口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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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記錄器、智慧型手機普及,民眾交通檢舉案件從2016年153萬7000多件,2020年增至598萬6000多件,且有些案件為連續性跟拍或報復性檢舉,因此產生民怨。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去年也開會決議,針對性、惡意性檢舉需考慮比例原則,予以適當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對於違反條例的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而三讀條文明列開放檢舉項目,包括動態違規與靜態違規。

動態違規包括,駕駛人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在高、快速公路的不當行駛及裝載,駕駛人有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違規超車、迴車,闖紅燈、闖平交道等行為。

靜態違規部分則有限縮於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規停車、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

另外連續舉發部分,民眾檢舉同車輛違反同一規定時,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1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