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報》報導,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出「臺灣人權PLUS」系列活動,首場活動「外籍漁工人權專案報告發表會」於今(30)日舉行,探討台灣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議題及改善方向。會中,王幼玲委員指出,監察院盤點過去歷年來調查的6件外籍漁工人權重大事件,統整出外籍漁工船上勞動條件的主要問題與困境,包括:一、超時工作、工時過長;二、薪資未足額給付;三、船居生活條件待改善;四、飲水與食物不足;五、海上停留時間過長,無法定期靠港與家人聯繫;六、境內與境外聘雇適用法令不同造成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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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玲委員指出,境外聘雇漁工尚未適用勞基法前,仍應建立符合人權標準的最低基準,不能讓勞動條件完全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同時應修改現行規定,拉近勞基法與C188公約規範落差。她建議,在工資方面,薪資應該參考基本工資調整機制,漸次提高,並落實工資「直接給付」原則;在工時方面,應輔導業主結合科技管理出勤紀錄,明確訂定工作時間,確保漁工獲得充分休息。

針對社會保險保障,王幼玲表示,由於境外聘雇漁工目前只有不低於100萬元的商業保險,保障不足,一但發生事故,雇主仍須面對漁工求償,因此建議應將其納入社會保險的保障。針對職災保護與補償部分,根據C188公約,只要長度24米以上的漁船,或通常在海上停留超過三天的船舶,漁船船東就應建立預防職業災害、工傷和職業病的方案。公約也規定,漁工應可獲得適當的醫療和符合國家法律的相應補償,這點她也希望行政院可以將其納入漁業人權行動方案中。

至於安全設備和基本訓練,C188公約規定,漁船船東須向船上漁工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衣和設備、保證漁工接受主管機關認可的基本安全培訓、保證漁工使用設備或參與相關作業前,對設備和使用方法有足夠且合理程度的了解熟悉。王幼玲委員表示,根據歐盟,漁業是職業安全風險最高的行業,而監察院調查時發現許多漁工都沒有足夠的防護衣,因此這點也須特別加強。

她也在報告末尾建議政府機關,要和民間團體多做溝通,彼此理解合作,在漁工人權保障政策上進行協商,共同完善漁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