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表示,日前某媒體報導,據房屋網站顯示,「屋齡四年的xx二期《xxx》頂樓有一戶釋出求售,含四個平面車位,總面積166.7坪,另有露台約58坪,開價1.34億元求售,如不計入露台的權狀面積計算,單價高達三位數,單價、總價挑戰新竹房市史上新高。」原始建商核算實際開價應該58萬多,惟媒體卻以聳動標題「竹北房價驚見每坪80萬開價」,引來民眾投訴抗議誇大不實。疑擾亂竹北房市行情,新竹縣政府消保官靳邦忠調查後,爰引《公平交易法》第21及25條將仲介公司及報導媒體一併移送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裁處。
靳邦忠指出,該篇報導首段以「新竹賣方信心高漲,房價漲幅在全台名列前茅,不僅新建案價格屢攀新高,待售物件開價更跳空開出攻頂,新竹第一豪宅《xx》二期近來就頂樓戶開價8字頭求售、創下天價」,再以標題「竹北房價驚見80頭開價」;報導一出,縣府消保官辦公室紛紛接到民眾質疑報導的真實性。尤其竹北某國中退休主任強烈反應,「這家建案如何變成竹北第一豪宅,由誰認證,上禮拜才聽說網路報導《成交76萬》, 這星期又是《開價80萬》,動輒一億多元的建屋,宛如菜市埸買賣葱價,差價一日3市,都無法可管嗎?」
靳邦忠著手調查本案合理性,並通知該建案負責人到場陳述意見;負責承辦的陳姓財務長表示,該建案是屬於二期該公司已售出之頂樓露台戶,是委託給台北市的某間不動產仲介公司進行銷售,並不是該公司的原始建案。陳姓主管表示,本案主面積166.7坪,另有露台約58坪,以市價三分之一計算約19坪,再含四個平面車位,每個車位權狀面積10坪,合計權狀總面積是225坪,除以591平台的開價1.34億,核算出來每坪最多也只有58萬多, 59萬開價應該算合理。對於媒體報導開價每坪80萬,她也覺得「很訝異。」
出席的仲介公司負責人也認同前述算法,並向消保官表示,這房子己經委託三個多月,到現在還沒賣出去。是朋友的,內部設備裝潢的很好,價錢是他自己開的,我們是被委託人,只能被動接受,我們有反應開價太高了,如果是媒體報導的每坪80萬的話,要賣是有點困難,「他要這樣委託也沒有辦法」。靳邦忠質疑,遠在台北的仲介公司,第一次仲介竹北的案子,就如此幸運被台北的報社記者選中做大幅報導,而且算法還悖離一般市場專業價格的行情好像許多?有何説法?業者則以「不知道」回答。
靳邦忠表示,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業者對於提供服務時,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消費者保護措施;另根據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於受託人應負義務之規定,仲介業者應於簽約前,據實提供近三個月成交行情,供委託人作為訂定售價的參考。因此仲介業者與消費者對前項資訊提供爭議時,應由仲介業者負證明已告知或提供該地區成交行情的責任。如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依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新竹縣政府表示,這家位於台北復興南路的仲介公司,針對竹北區域內單一個案,以違反專業可合理期待之價格開價,隨後在媒體以聳動的標題大肆報導,從民眾紛紛向縣政府反應,顯然對於區域行情造成人心浮動,已經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或25條,在商品價格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徵。是否影響交易市場,靳邦忠彙整相關筆錄、仲介公會與建設公司核算之區域行情表及建商陳述意見書等相關資料,逕將該仲介公司移送公平會認定裁處。
另就報導媒體部分陪同調查的地政處主管表示,這篇報導雖然只是記者寫稿交差的一日新聞,但媒體係為社會公器,倘若撰寫之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有誤導民眾之嫌,甚至造成侵害民眾權益,亦將重挫媒體之公信力。消保官更強調,新聞媒體報導新聞內容屬於言論自由規範,行政機關會予充分尊重。不過,該媒體就仲介商業市埸單一樣銷售個案利用誇大行情,挾其優勢地位予以報導,縱非故意亦屬可得而知之消費資訊傳播行為,對其他誠實報導之媒體將形成不公平競爭地位。尤其此時民眾對於萬物齊漲,已經深惡痛絕之際, 如以錯誤資訊誤導民眾,縣民更不能接受,是以亦依公平法第21條第5項併同移送主管機關公平會,就此一報導是否「引人錯誤」,「影響交易市場」予以釐清,實有其必要。如認定屬實,將有可能處以5到25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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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邦忠著手調查本案合理性,並通知該建案負責人到場陳述意見;負責承辦的陳姓財務長表示,該建案是屬於二期該公司已售出之頂樓露台戶,是委託給台北市的某間不動產仲介公司進行銷售,並不是該公司的原始建案。陳姓主管表示,本案主面積166.7坪,另有露台約58坪,以市價三分之一計算約19坪,再含四個平面車位,每個車位權狀面積10坪,合計權狀總面積是225坪,除以591平台的開價1.34億,核算出來每坪最多也只有58萬多, 59萬開價應該算合理。對於媒體報導開價每坪80萬,她也覺得「很訝異。」
出席的仲介公司負責人也認同前述算法,並向消保官表示,這房子己經委託三個多月,到現在還沒賣出去。是朋友的,內部設備裝潢的很好,價錢是他自己開的,我們是被委託人,只能被動接受,我們有反應開價太高了,如果是媒體報導的每坪80萬的話,要賣是有點困難,「他要這樣委託也沒有辦法」。靳邦忠質疑,遠在台北的仲介公司,第一次仲介竹北的案子,就如此幸運被台北的報社記者選中做大幅報導,而且算法還悖離一般市場專業價格的行情好像許多?有何説法?業者則以「不知道」回答。
靳邦忠表示,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業者對於提供服務時,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消費者保護措施;另根據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於受託人應負義務之規定,仲介業者應於簽約前,據實提供近三個月成交行情,供委託人作為訂定售價的參考。因此仲介業者與消費者對前項資訊提供爭議時,應由仲介業者負證明已告知或提供該地區成交行情的責任。如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依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新竹縣政府表示,這家位於台北復興南路的仲介公司,針對竹北區域內單一個案,以違反專業可合理期待之價格開價,隨後在媒體以聳動的標題大肆報導,從民眾紛紛向縣政府反應,顯然對於區域行情造成人心浮動,已經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或25條,在商品價格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徵。是否影響交易市場,靳邦忠彙整相關筆錄、仲介公會與建設公司核算之區域行情表及建商陳述意見書等相關資料,逕將該仲介公司移送公平會認定裁處。
另就報導媒體部分陪同調查的地政處主管表示,這篇報導雖然只是記者寫稿交差的一日新聞,但媒體係為社會公器,倘若撰寫之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有誤導民眾之嫌,甚至造成侵害民眾權益,亦將重挫媒體之公信力。消保官更強調,新聞媒體報導新聞內容屬於言論自由規範,行政機關會予充分尊重。不過,該媒體就仲介商業市埸單一樣銷售個案利用誇大行情,挾其優勢地位予以報導,縱非故意亦屬可得而知之消費資訊傳播行為,對其他誠實報導之媒體將形成不公平競爭地位。尤其此時民眾對於萬物齊漲,已經深惡痛絕之際, 如以錯誤資訊誤導民眾,縣民更不能接受,是以亦依公平法第21條第5項併同移送主管機關公平會,就此一報導是否「引人錯誤」,「影響交易市場」予以釐清,實有其必要。如認定屬實,將有可能處以5到250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