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6月起為各地稅捐處開始查核印花稅旺季,台北市稅捐處已於今年5月起辦理印花稅應稅憑證查核作業,會計師也提醒企業4大策略有助節稅,並提醒印花稅如漏貼或短貼的罰鍰倍數或金額為5至15倍,重用已註銷稅票的罰鍰倍數或金額為20-30倍,企業在申報時也須多加留意避免產生額外的罰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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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日舉辦印花稅稅務檢查研討會,分享印花稅相關重要法令規定、節稅策略、違章案例、常見問題以及在各種情形下是否應該貼用印花稅票,以有效避免漏貼稅額遭處罰鍰並掌握最新實務發展。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經理邱松霖會中就提到印花稅常見問題,例如公司與外國事業簽訂的技術服務承攬契約,無論是由公司在我國境內先簽章,再送交國外由外國事業簽章,或者反之, 因該項契約須由公司在我國境內簽章,核屬在我國境內書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針對電子契約是否需繳納印花稅,以電子簽章方式的電子契約,與紙本契約同屬正式文件,皆在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所以電子契約應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的課稅憑證。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蔡雅萍也提供印花稅節稅4大策略。首先,明確區分不同交易類別,例如業務管理公司與管委會簽立業務管理契約,若僅簽立一份混合式的契據如合約包含承攬及委任性質,但未明確區分內容,應就合約總額計算印花稅;若能明確區分不同的交易,可僅就承攬部分計算印花稅,印花稅的負擔相對較低。

同時,不同交易類別的合約則分別簽訂,蔡雅萍例如工程公司與委託公司承包電梯工程,電梯及工程部分若僅簽一份契據,縱使明確區分電梯及工程部分之價錢,但因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應繳納印花稅性質之憑證,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此時原動產電梯較低印花稅額部分應改按承攬契約之較高稅率繳納印花稅,故若能將電梯及工程分別簽約,將可省下不少印花稅。

另外,共同承包商與業主簽約,2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業務,與業主簽訂的共同承攬契據,如已載明各承攬之承攬金額或承攬比例,則各承攬人的契據,應分別按其承攬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蔡雅萍也提到,承攬合約載明含稅價,承攬工程合約或所付的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是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例如工程公司與委託公司承包新台幣1000萬元工程,若未載明含稅,計算印花稅額為新台幣10000元;若載明含稅,印花稅額為新台幣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