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4月間,台中市一名派出所陳姓巡佐,騎乘機車經過黎明路時,為閃避前方車輛,不慎撞上路旁的水泥斜坡,連人帶車摔倒受傷,之後陳男認為,因市府養工處未在該處設置三角錐或警示燈,才害他摔車受傷,因此提出國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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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提出包括精神慰撫金、收入損失等共52萬多元,其中更提及「下體三度燙傷,致夫妻無法行房,身心痛苦異常」。案經台中地院審理,認為該起事故陳男要付7成的責任,判決市府養工處應賠償10萬7678元,可上訴。

據了解,陳男當時騎機沿西屯區青海路行駛,行經黎明路口之際,為閃避前方車輛而靠右行駛,之後撞上路旁水泥斜坡。陳男認為,市府養工處未善盡督導之責,未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導致他摔車受傷,因此訴請國賠。陳男提出包含醫療費、機車維修費、薪資損失等,以及因車禍致下體受傷,跟妻子無法行房等,共求償52萬6514元。

對此,台中市養工處反駁,陳男撞擊位置是道路紅線外側,和人行道及車行道路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無關,且陳男撞傷的斜坡,也非養工處所設置,加上設置至今,無用路人騎車跌倒意外或反應設計不良,認為是陳男未注意車況才釀禍。

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根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認定,劃設紅實線外的路面仍為道路一部分,因此公路養護機關有隨時排除障礙的責任;而陳男也未注意車前狀況,認為養工處應負30%責任、陳男70%肇事責任。法院審酌陳男因事故造成顱內出血、下體燙傷,還有情緒障礙等,判養工處應賠償陳男10萬7678元。(編輯:林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