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內政部長徐國勇昨要求警察若攔檢車輛發現放有球棒等危險物品要註記於警政系統,引發議論。內政部今(23)日說明,徐國勇昨日是指「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有犯罪紀錄者,警政署才會予以相關註記。
內政部指出,為因應警方在處理實務案件時,依據刑法第150條移送予地檢署後,起訴率及有罪率偏低,且多數為易科罰金。因此,警政署已研議於11月底前在警用行動載具M-police 上除了「人」的註記外,增列「物」的註記。
內政部說明,當警方依法臨檢時,針對「曾有」暴力犯罪、幫派組織犯罪紀錄者,若發現其車內有刀械、球棒或其他危險物品,將於增設的載具欄位建檔註記。若爾後該不法份子若發生暴行,將把M -police註記資料併案提供檢察官做為強制處分、起訴及法院判決量刑之參考,以輔證其預謀犯案、妨礙社會秩序意圖,該當於刑法第150條構成要件,期待有效嚇阻不法之徒無故攜帶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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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當警方依法臨檢時,針對「曾有」暴力犯罪、幫派組織犯罪紀錄者,若發現其車內有刀械、球棒或其他危險物品,將於增設的載具欄位建檔註記。若爾後該不法份子若發生暴行,將把M -police註記資料併案提供檢察官做為強制處分、起訴及法院判決量刑之參考,以輔證其預謀犯案、妨礙社會秩序意圖,該當於刑法第150條構成要件,期待有效嚇阻不法之徒無故攜帶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