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吳明峰遭控犯下強盜罪判處5年定讞,不過監察院提出疑慮,指檢警僅憑單一照片指認、測謊就指控吳男涉案,與江國慶冤死案、呂介閔殺人案如出一轍,籲請法務部研提再審。吳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17)日維持一審判決,判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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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清晨,張姓、謝姓女子在三重遭共乘機車的少年持西瓜刀搶劫,警方鎖定有類似前科的吳明峰涉案,並將他的照片交給被害人指認,被害人也指認吳就是強盜,檢方起訴後,一審認定證據不足,判處無罪,但二審認定有罪,改判刑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認為全案疑點重重,替吳男奔走伸冤,監委王美玉發現,警方先提供吳男相片給張女、謝女指認,2人看過後又經員警製作單獨指認筆錄,指認過程顯有瑕疵;此外,張、謝供述的測謊鑑定,有圖譜反應曲線疑似手繪等重大瑕疵,且該測謊過程圖譜、影片均未經原確定判決法院審酌,屬於新事證,去年初還公開呼籲法務部應研究有無提起再審必要。吳男聲請再審,高院今年7月裁准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