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間國民黨籍桃園市議員詹江村,遭週刊王爆料在摩鐵硬上女鐵粉。詹江村事後怒告撰文記者及編輯。撰文的記者提出辯解表示,有與當事女粉絲見面求證,取得相關的證物和女粉絲的說法;桃園地檢署核屬可受公評之事,媒體發揮第四權之功能查證,藉此達到監督政治人物之作為,難認有惡意指摘詹之名譽貶損之誹謗犯行,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去年10月間周刊王爆料桃園市議員詹江村「遭爆硬上女鐵粉」,以聳動標題引發社會大眾關注,事後詹提告撰文的26歲陳姓記者與44歲的劉姓編輯涉嫌加重誹謗罪嫌,認為報導未經查證提供編輯成冊在全台販售,足以貶抑其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陳姓記者與劉姓編輯在檢方複訊時否認以任何誹謗犯行,陳姓記者辯稱,當時有採訪到當事者女粉絲,有拿到汽車旅館發票、會員卡,採訪過程時,女粉絲也說出詹右臀上有淺褐色胎記之具體特徵與被性侵過程,並提供對話紀錄與就醫證明,所以覺得不是空穴來風;記者事後也曾對詹查證有無性侵女粉絲,詹則否認,但承認曾與女粉絲吃過飯,受侵害的女粉絲採訪時會情緒激動、哭泣,該女粉絲確實有此狀況,「我沒有誣賴詹等語」。劉姓編輯則辯稱,平面雜誌上看到記者採訪內容,且該報導並不是他寫的等語。
檢方審酌,陳姓記者確實親自向女粉絲求證,並瀏覽相關對話紀錄與發票等事證,與女粉絲所述內容大致吻合,陳有相當理由可確信女粉絲所述內容為真實;且告訴人詹為民意代表,對社會具有影響力,其與女粉絲間互動如遭指已逾越正常交往之範疇,亦難謂與公益無關,核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其目的應係喚起一般民眾注意,發揮媒體「第四權」之功能,藉此達到監督政治人物之作為,係言論自由權利之合理行使,難認僅因告訴人主觀感情認影名譽之毀損,遽認陳姓記者有惡意指摘告訴人名譽貶損之誹謗犯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陳、劉有任何誹謗之犯行,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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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去年10月間周刊王爆料桃園市議員詹江村「遭爆硬上女鐵粉」,以聳動標題引發社會大眾關注,事後詹提告撰文的26歲陳姓記者與44歲的劉姓編輯涉嫌加重誹謗罪嫌,認為報導未經查證提供編輯成冊在全台販售,足以貶抑其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陳姓記者與劉姓編輯在檢方複訊時否認以任何誹謗犯行,陳姓記者辯稱,當時有採訪到當事者女粉絲,有拿到汽車旅館發票、會員卡,採訪過程時,女粉絲也說出詹右臀上有淺褐色胎記之具體特徵與被性侵過程,並提供對話紀錄與就醫證明,所以覺得不是空穴來風;記者事後也曾對詹查證有無性侵女粉絲,詹則否認,但承認曾與女粉絲吃過飯,受侵害的女粉絲採訪時會情緒激動、哭泣,該女粉絲確實有此狀況,「我沒有誣賴詹等語」。劉姓編輯則辯稱,平面雜誌上看到記者採訪內容,且該報導並不是他寫的等語。
檢方審酌,陳姓記者確實親自向女粉絲求證,並瀏覽相關對話紀錄與發票等事證,與女粉絲所述內容大致吻合,陳有相當理由可確信女粉絲所述內容為真實;且告訴人詹為民意代表,對社會具有影響力,其與女粉絲間互動如遭指已逾越正常交往之範疇,亦難謂與公益無關,核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其目的應係喚起一般民眾注意,發揮媒體「第四權」之功能,藉此達到監督政治人物之作為,係言論自由權利之合理行使,難認僅因告訴人主觀感情認影名譽之毀損,遽認陳姓記者有惡意指摘告訴人名譽貶損之誹謗犯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陳、劉有任何誹謗之犯行,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