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北巿巫姓男子被控自製炸彈偽裝成快遞包裏,送到廖姓友人上班的電信門巿,再搖控引爆,一審判5年2月,經上訴,二審考量巫男與廖姓友人等人和解,日前改判4年6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巫男因認廖姓友人「不夠朋友」(不以朋友相待),又不借錢給胞兄而心生不滿,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下午近4時,攜帶自製的爆裂物(偽裝成快遞包裏),赴廖姓友人工作的電信門市,由其他店員代收放在廖男辦公桌上。
巫男於傍晚5時15分許,返回電信門市外,認為時機恰當,以遠端搖控器引爆起火,導致桌椅、電腦、電話有燃燒痕跡,火勢隨即遭店員們以滅火器撲滅,幸未造成建築物燒燬。警方循線逮捕巫男,士林地檢署將巫男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犯非法製造爆裂物罪、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判巫男應執行5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考量,審理期間巫男與廖姓友人及門巿2名店員達成和解,另審酌巫男所為對於門市內店員的人身安全及門市財產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且造成門市物品燒燬,且巫男患有妄想的精神病等情形,改判巫男應執行4年6月,併科罰金15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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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男於傍晚5時15分許,返回電信門市外,認為時機恰當,以遠端搖控器引爆起火,導致桌椅、電腦、電話有燃燒痕跡,火勢隨即遭店員們以滅火器撲滅,幸未造成建築物燒燬。警方循線逮捕巫男,士林地檢署將巫男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犯非法製造爆裂物罪、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判巫男應執行5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考量,審理期間巫男與廖姓友人及門巿2名店員達成和解,另審酌巫男所為對於門市內店員的人身安全及門市財產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且造成門市物品燒燬,且巫男患有妄想的精神病等情形,改判巫男應執行4年6月,併科罰金15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