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林姓男子凌晨尾隨女子,並在被害人家門口前查看、吹口哨。案經警方移送,士院認定,林男觸犯社維法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規定,日前裁定處罰鍰5000元。可抗告。
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書指出,林姓男子9月12日凌晨3時許於台北市街頭尾隨1名女子至家門前,並在女子家門外查看、吹口哨;案經女子報案,警方循線查獲涉案林男,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罪嫌移送審理。
林男辯稱,只是一時興起,並非有目的性跟蹤。承審法官認為,監視器畫面顯示,林男事發前已在案發地點巷道內逗留,等到女子走進巷道後即步行尾隨,顯然並非一時隨性所為。
法官認為,案發時間為凌晨3時許,地點是社區內一般巷道,林男為正值青壯男子,被害人為女子,被害人深夜一人獨自行走於巷道,周遭並無他人可求援,突遭素不相識的林男尾隨至家門前並逗留,自足致被害人受驚嚇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裁定書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裁定林男處罰鍰5000元。可抗告。(編輯:戴光育)1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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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辯稱,只是一時興起,並非有目的性跟蹤。承審法官認為,監視器畫面顯示,林男事發前已在案發地點巷道內逗留,等到女子走進巷道後即步行尾隨,顯然並非一時隨性所為。
法官認為,案發時間為凌晨3時許,地點是社區內一般巷道,林男為正值青壯男子,被害人為女子,被害人深夜一人獨自行走於巷道,周遭並無他人可求援,突遭素不相識的林男尾隨至家門前並逗留,自足致被害人受驚嚇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裁定書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裁定林男處罰鍰5000元。可抗告。(編輯:戴光育)11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