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8日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顏汝羽,涉對被告不正訊問等,懲戒法院今天判決顏汝羽罰款10個月的月俸。懲戒法院指出,顏汝羽情緒控管不佳、思想偏激執著、易怒、無法調適工作壓力。
顏汝羽於民國107年間,偵辦竊盜案件時,對被告說「我從剛剛就覺得你謊話連篇」等語;同年偵辦一起過失傷害案時,以不正方式訊問被告,試圖迫使被告做認罪的陳述,及撤回調查證據的聲請。
顏汝羽也被控於「檢察官論壇」中撰文公開批判律師。另外,顏汝羽不滿某位律師於庭訊時遲到入庭,影響開庭進行,發函給當事人及這名律師,文中對律師的專業能力多所指摘。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為,顏汝羽不正訊問及未謹言慎行部分,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今年1月間決議依法官法規定,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申誡處分。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檢評會建議的「申誡」處分太輕,今天判處顏汝羽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全案可上訴。
懲戒法院認指出,顏汝羽的違失行為並非是偶發的單一事件,而是根源於她情緒控管不佳、思想偏激執著、易怒、無法調適工作壓力,以致辦案方式與裁量權行使常有不當,橫生枝節,而衍生職務上或職務外不必要的風波與困擾,並使案件當事人對司法產生負面觀感。
懲戒法院表示,對照顏汝羽於司法官學院受訓期間的表現、任職檢察官時所表彰的人格圖象、對案件的處理方式與態度,以及她因為疾惡如仇的個性,雖然常無法公允執法、處事欠缺智慧,卻也勇於任事、坦白認錯。
懲戒法院審酌顏汝羽仍在候補檢察官階段,承辦違失案件都是在她剛分發前幾年,偵查實務經驗尚有不足,以致造成違失行為,於合乎比例原則下,判決罰月俸10個月的處分,對顏汝羽應足以產生相當程度的警惕效果。(編輯:李錫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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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汝羽也被控於「檢察官論壇」中撰文公開批判律師。另外,顏汝羽不滿某位律師於庭訊時遲到入庭,影響開庭進行,發函給當事人及這名律師,文中對律師的專業能力多所指摘。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為,顏汝羽不正訊問及未謹言慎行部分,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今年1月間決議依法官法規定,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申誡處分。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檢評會建議的「申誡」處分太輕,今天判處顏汝羽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全案可上訴。
懲戒法院認指出,顏汝羽的違失行為並非是偶發的單一事件,而是根源於她情緒控管不佳、思想偏激執著、易怒、無法調適工作壓力,以致辦案方式與裁量權行使常有不當,橫生枝節,而衍生職務上或職務外不必要的風波與困擾,並使案件當事人對司法產生負面觀感。
懲戒法院表示,對照顏汝羽於司法官學院受訓期間的表現、任職檢察官時所表彰的人格圖象、對案件的處理方式與態度,以及她因為疾惡如仇的個性,雖然常無法公允執法、處事欠缺智慧,卻也勇於任事、坦白認錯。
懲戒法院審酌顏汝羽仍在候補檢察官階段,承辦違失案件都是在她剛分發前幾年,偵查實務經驗尚有不足,以致造成違失行為,於合乎比例原則下,判決罰月俸10個月的處分,對顏汝羽應足以產生相當程度的警惕效果。(編輯:李錫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