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羅姓民眾於今年4月某日晚間在小吃部飲用啤酒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行經東港鎮大利、東新路口時,因行車嚴重搖晃蛇行為警攔查,攔停後與員警對話答非所問,經員警按程序實施酒測,呼氣酒精濃度達2.50mg/L爆表,卻依然以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移送法辦被判無罪,東港警分局坦承數值屬異常尊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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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警分局執行酒駕勤務發現羅男酒醉仍騎乘電動自行車,員警攔查酒測濃度達2.50mg/L爆表數值屬異常,卻未依規定即時更換酒測器檢測確有違失。(圖/記者黃正忠翻攝)
▲東港警分局執行酒駕勤務發現羅男酒醉仍騎乘電動自行車,員警攔查酒測濃度達2.50mg/L爆表數值屬異常,卻未依規定即時更換酒測器檢測確有違失。(圖/記者黃正忠翻攝)
東港警分局說明,此案員警當時認為羅姓民眾酗酒泥醉,言語不清,實施酒測儀器濃度達2.50mg/L爆表,卻未察覺該儀器數值屬異常,卻未依規定即時更換酒測儀器檢測,確有違失,此案分局將製作案例教育加強宣教,持續提升執法專業及品質,防範再有類似情事發生。

東港警分局表示,員警遇檢測結果跳出呼氣酒精濃度達2.50mg/L明顯爆表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東港警分局指出,該酒測器有定期送檢紀錄,無異常情形,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9年4月21日函頒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修正規定》操作酒測器應注意事項第3點:「實施前述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