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8)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該罷免案投票結果為通過,該會於當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又今日會中並討論通過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投票日期,定於111年1月9日(星期日)舉行投票。
中選會指出,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投票人總數為29萬4,976人,投票人數為15萬2,567人,投票率為51.72%,有效票為15萬1,332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7萬7,899票,不同意罷免票數7萬3,433票,無效票為1,235票,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投票結果為通過。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依上開法律規定,應於111年1月27日前完成補選投票。
中選會表示,上開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投票日期,該會經於今日邀集考選部、教育部、經濟部、內政部民政司、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等機關召開選務工作協調會議會商,並提經今日委員會議討論,考量補選完成期限、選務籌辦時間、避免與考選部、教育部等機關舉辦之考試同日以免影響應試考生投票權之行使,避免與紀念日及節日放假同日等因素,爰決議定於111年1月9日舉行投票,投票起、止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中選會補充說明,公職人員補選與公民投票是否於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兩項法律均無明文。委員會議經考量下列因素,決定本立法委員缺額補選定於111年1月9日舉行投票:
一、公職人員補選是對「人」的投票,公民投票則是對「事」的投票,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3條固定公投日期,並規定公民投票每2年舉行1次以錯開選舉年,係為避免對「人」投票與對「事」投票同時舉行,模糊公投議題焦點,公投與補選分開辦理,可有效確保補選結果及公投結果與民意一致。
二、公職人員補選之選舉人、候選人與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規定均不同,宣傳活動、投票所秩序及選務人員相關規制程度亦不同,補選與公投分開辦理,選舉人、候選人及選務人員不會有混淆之虞。
三、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改定於110年12月18日舉行投票,投票權人仍以原投票日110年8月28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權人為限,投票權人於110年8月9日(含當日)以後遷出者,仍應在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公職人員補選是否與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亦宜考量會否因選舉人須返回原戶籍地投票所投公投票,致須異地投公投票及選舉票,或恐因此無法完整行使投票權,影響其投票權益。
中選會公告重要選務工作日程:
一、 110年11月2日 發布選舉公告
二、 110年11月9日 公告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
三、 110年11月15日至11月19日 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四、 110年11月19日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政黨撤回其推薦截止
五、 110年12月3日前 審定候選人名單,並通知抽籤
六、 110年12月8日 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七、 110年12月20日 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
八、 110年12月29日 公告候選人名單
九、 110年12月30日至111年1月8日 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
十、 111年1月5日前 公告選舉人人數
十一、 111年1月9日 投票、開票
十二、 111年1月14日前 審定當選人名單
十三、 111年1月14日 公告當選人名單
十四、 111年1月21日前 發給當選證書
十五、 111年2月13日前 通知候選人領取補貼之競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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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依上開法律規定,應於111年1月27日前完成補選投票。
中選會表示,上開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投票日期,該會經於今日邀集考選部、教育部、經濟部、內政部民政司、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等機關召開選務工作協調會議會商,並提經今日委員會議討論,考量補選完成期限、選務籌辦時間、避免與考選部、教育部等機關舉辦之考試同日以免影響應試考生投票權之行使,避免與紀念日及節日放假同日等因素,爰決議定於111年1月9日舉行投票,投票起、止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中選會補充說明,公職人員補選與公民投票是否於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兩項法律均無明文。委員會議經考量下列因素,決定本立法委員缺額補選定於111年1月9日舉行投票:
一、公職人員補選是對「人」的投票,公民投票則是對「事」的投票,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3條固定公投日期,並規定公民投票每2年舉行1次以錯開選舉年,係為避免對「人」投票與對「事」投票同時舉行,模糊公投議題焦點,公投與補選分開辦理,可有效確保補選結果及公投結果與民意一致。
二、公職人員補選之選舉人、候選人與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規定均不同,宣傳活動、投票所秩序及選務人員相關規制程度亦不同,補選與公投分開辦理,選舉人、候選人及選務人員不會有混淆之虞。
三、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改定於110年12月18日舉行投票,投票權人仍以原投票日110年8月28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權人為限,投票權人於110年8月9日(含當日)以後遷出者,仍應在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公職人員補選是否與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亦宜考量會否因選舉人須返回原戶籍地投票所投公投票,致須異地投公投票及選舉票,或恐因此無法完整行使投票權,影響其投票權益。
中選會公告重要選務工作日程:
一、 110年11月2日 發布選舉公告
二、 110年11月9日 公告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
三、 110年11月15日至11月19日 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四、 110年11月19日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政黨撤回其推薦截止
五、 110年12月3日前 審定候選人名單,並通知抽籤
六、 110年12月8日 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七、 110年12月20日 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
八、 110年12月29日 公告候選人名單
九、 110年12月30日至111年1月8日 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
十、 111年1月5日前 公告選舉人人數
十一、 111年1月9日 投票、開票
十二、 111年1月14日前 審定當選人名單
十三、 111年1月14日 公告當選人名單
十四、 111年1月21日前 發給當選證書
十五、 111年2月13日前 通知候選人領取補貼之競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