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5日電)苗栗縣24歲賴姓警員今年初未經同意擅自將同事置於派出所冰箱的冷藏牛肉煎煮食用,前後共4次、約2.75公斤,同事憤而報警處理。苗栗地院依竊盜罪判處賴員應執行拘役40天。
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賴姓派出所警員於今年1月22日至2月6日,4次未經陳姓同事同意,竊取陳員所有、放置於派出所冰箱內的冷藏牛肉,直接烹煮食用,同事事後發現質問對方,自認遭竊,憤而報警處理。
檢警清查,賴員4次竊取、偷吃同事牛肉共計約2.75公斤,價值約新台幣1000元,偵查過程中,賴員也坦承不諱,檢方依竊盜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賴姓被告身為警員,本應依法行事、謹守分際,竟不循正途獲取所需,多次竊取他人即同事置於冰箱內之食物(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對告訴人財產安全造成危害。
法官審酌賴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價值及坦承犯行態度等情狀,認賴員犯4次竊盜罪,各處拘役20、10、10、10日,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大湖分局指出,分局於2月案發後經查屬實依法將賴員函送偵辦,並予以行政懲處及調整服務單位,及時糾正員警偏差觀念與行為。
大湖分局長廖志明表示,員警涉犯違法情事將主動偵辦移送,絕不護短,對於法院判決結果予以尊重,並將落實員警風紀考核,以及加強宣導法治觀念與團體生活應尊重他人之觀念。(編輯:陳仁華)1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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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清查,賴員4次竊取、偷吃同事牛肉共計約2.75公斤,價值約新台幣1000元,偵查過程中,賴員也坦承不諱,檢方依竊盜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賴姓被告身為警員,本應依法行事、謹守分際,竟不循正途獲取所需,多次竊取他人即同事置於冰箱內之食物(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對告訴人財產安全造成危害。
法官審酌賴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價值及坦承犯行態度等情狀,認賴員犯4次竊盜罪,各處拘役20、10、10、10日,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大湖分局指出,分局於2月案發後經查屬實依法將賴員函送偵辦,並予以行政懲處及調整服務單位,及時糾正員警偏差觀念與行為。
大湖分局長廖志明表示,員警涉犯違法情事將主動偵辦移送,絕不護短,對於法院判決結果予以尊重,並將落實員警風紀考核,以及加強宣導法治觀念與團體生活應尊重他人之觀念。(編輯:陳仁華)11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