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二選區立委陳柏惟罷免案通過,依法於3個月內應進行立委補選。針對補選資格,中選會今(25)日說明,需在台中市第二選區居住4個月以上且為選舉公告發布前遷入者。
台中市第二選舉區立委罷免案23日落幕,以7萬7899張同意票通過門檻,且多過於不同意票,陳柏惟成為第一個被罷免的立委。
至於立委補選限制,中選會表示,依公職選罷法第91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應由選舉委員會審查,並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另同法第15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至被選舉權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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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立委補選限制,中選會表示,依公職選罷法第91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應由選舉委員會審查,並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另同法第15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至被選舉權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