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針對遺產稅案件最新統計,被繼承人的男女比重中,女性占比則從民國97年的27.7%,民國109年提高至36.8%。專家分析,隨著女性地位提高與經濟獨立,過去國人習慣由女性拋棄遺產的型態,隨著社會變遷也逐漸改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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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統計指出,被繼承人的男女比重上,雖然仍舊有男多於女的狀況,比重已經從男性占比從97年的72.3%減少9.1個百分點為63.2%,女性占比則由27.7%提高至36.8%,兩者逐漸拉近;在拋棄繼承比重上,男性拋棄繼承已經從97年的39.2%,109年增加至44.5%,女性拋棄繼承從60.8%降至55.5%。

▲遺產稅實徵件數概況。(表/住商機構企劃研究室彙整)
▲遺產稅實徵件數概況。(表/住商機構企劃研究室彙整)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資深經理徐佳馨表示,過去男性在經濟上佔優勢,致使留有遺產的男性佔多數,而隨著女性地位提高與經濟獨立,加上女性壽命較長等因素,使得身後遺產的兩性差異比重逐漸縮小;同時,在過去國人習慣由女性拋棄遺產的型態,隨著社會變遷也逐漸改變。

徐佳馨指出,109年國人遺產稅實徵案件共9846件,男性被繼承人6219人,占63.2%,97年與109年相比,兩者差距由44.6%減為26.4%,顯見隨著女性經濟能力增加,置產與家中財產登記規劃之性別觀念漸有轉變,讓身後留有遺產的女性比重增加。

▲109年各年齡層拋棄繼承占比。(表/住商機構企劃研究室彙整)
▲109年各年齡層拋棄繼承占比。(表/住商機構企劃研究室彙整)
同時,徐佳馨表示,過去台灣人習慣由男性繼承家業,女性拋棄繼承的型態,近年已有改變,雖然遺產抛棄繼承人仍以女性居多,不過差距也在縮小中;另外,在年齡級距觀察,20歲以上各年齡層均呈現女性占比高於男性,其中以60至64歲差距最大,足見該觀念也漸次改變。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副理郎美囡表示,《民法》修訂後,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用繼承所得遺產償還;不過,當已知被繼承人債務龐大,或有協議、風俗習慣,會採用拋棄繼承,繼承人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且拋棄繼承會對順位產生影響,建議決定前還是要審慎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