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興自美返台,在機場採檢並確診新冠肺炎,目前於專責病房隔離中,富邦金內部公告由董事蔡明忠代理職務。由於蔡明忠為富邦集團董事長、也是台灣大哥大董事長,外界質疑這違反「產金分離」原則。對此,金管會今(21)日表示,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可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至於有無違反「產金分離」原則?金管會將檢視代理期間的實際作為,代理期不能處理重大決策事項及涉及利益衝突。
根據照證交法與證交所重大訊息規定,若公司員工有確診案例,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要影響的話,要即時發布重大訊息。金管會證期局表示,由於富邦金評估對財務業務沒有重大影響,因此當初沒有依照重訊規定發布重訊,10月20日發布重訊是針對媒體報導作出澄清,證交所認為富邦金並未違反規定。
至於由蔡明忠代理富邦金董事長,金管會銀行局說這次代理是依據公司法規定,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代理董事長職務,到底是不是暫時代理要視實際事實而定,代理期間不得處理重大決策事項,根據富邦金發布的重訊內容,這次代理屬於短期,至於代理內容是否涉及重大事項,金管會將會依富邦金的說明,加以檢視。
銀行局進一步指出,金融機構就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人的指定屬於公司治理的一環,需要訂定相關的內部規範,因此請金融機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與內部規範依法辦理,已經請金融機構就有員工確診情形,依法進行重大偶發通報,富邦金也有依照規定於 10月19日進行重大偶發通報。
對於外界質疑蔡明忠代理富邦金董事長違反「產金分離」,銀行局強調,還是要看到代理期間是否有處理重大決策事項及有無涉及有利益衝突。
富邦金也說明「產金分離」原則所指為金融事業與非金融事業不得有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互相兼任」之情形。此與依公司法董事長請假或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的「短期代理」,實有不同。
富邦金指出,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的規定,公司董事長請假,於無副董事長、常務董事時,指定董事一人為代理人,由代理的董事代行董事長職權,以確保公司業務的正常運作。依金管會107年8月8日函釋的主要意旨也是強調上述不得有「互相兼任」的限制,若僅於董事長短期請假或缺位時,代理董事長的職務,尚未違反「產金分離」原則。
富邦金強調,由於富邦金並無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董事長這次短期請假乃依公司法規定,指定蔡明忠董事代理董事長職權。短期代理期間若遇有利益衝突情事,亦將依公司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迴避,原則上將不核決重大事項,以確保公司治理。這次公司依公司法進行董事長請假的短期代理事宜,為遵照公司法制上的董事長代理制度,實無涉產金分離原則,期不應任加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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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由蔡明忠代理富邦金董事長,金管會銀行局說這次代理是依據公司法規定,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代理董事長職務,到底是不是暫時代理要視實際事實而定,代理期間不得處理重大決策事項,根據富邦金發布的重訊內容,這次代理屬於短期,至於代理內容是否涉及重大事項,金管會將會依富邦金的說明,加以檢視。
銀行局進一步指出,金融機構就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人的指定屬於公司治理的一環,需要訂定相關的內部規範,因此請金融機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與內部規範依法辦理,已經請金融機構就有員工確診情形,依法進行重大偶發通報,富邦金也有依照規定於 10月19日進行重大偶發通報。
對於外界質疑蔡明忠代理富邦金董事長違反「產金分離」,銀行局強調,還是要看到代理期間是否有處理重大決策事項及有無涉及有利益衝突。
富邦金也說明「產金分離」原則所指為金融事業與非金融事業不得有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互相兼任」之情形。此與依公司法董事長請假或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的「短期代理」,實有不同。
富邦金指出,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的規定,公司董事長請假,於無副董事長、常務董事時,指定董事一人為代理人,由代理的董事代行董事長職權,以確保公司業務的正常運作。依金管會107年8月8日函釋的主要意旨也是強調上述不得有「互相兼任」的限制,若僅於董事長短期請假或缺位時,代理董事長的職務,尚未違反「產金分離」原則。
富邦金強調,由於富邦金並無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董事長這次短期請假乃依公司法規定,指定蔡明忠董事代理董事長職權。短期代理期間若遇有利益衝突情事,亦將依公司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迴避,原則上將不核決重大事項,以確保公司治理。這次公司依公司法進行董事長請假的短期代理事宜,為遵照公司法制上的董事長代理制度,實無涉產金分離原則,期不應任加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