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精障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司法院秘書長與法務部長昨晚6時會談刑事訴訟法修法,經6小時餘挑燈夜戰,今天凌晨達成共識,決定草案原制度「緊急監護」暫改為「暫行安置」,由檢察官執行。
司法院及法務部分別於今天凌晨1時許發布新聞稿;司法院新聞稿提及,司法院、法務部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規定偵查中、審判中裁定被告送至醫療處所之處分,暫定為「暫行安置」,於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裁定後,由檢察官執行之。
司法院、法務部就相關條文之詳細內容,後續仍會繼續溝通,院部將通力合作,補齊社會安全網,讓民眾能夠安心度日。
法務部新聞稿則指出,雙方就已送至立法院審議有關偵查、審判中對於精神障礙犯罪者送至醫療院所治療之修正規定充分交換意見,歷經6個多小時挑燈夜戰,討論議題已有具體進展,包括採取「暫行安置」、送至醫療處所治療及由檢察官執行等共識,後續將有利加速相關法案審議。
法務部指出,院部此次攜手,共同完善相關法制規範,修法通過後將可避免精神病患於偵審期間再犯、適時在醫療院所及早施以治療等目的,使社會安全網更加完備。
全案緣於,精障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以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罹患思覺失調症鄭姓男子刺死為例,雖然可判監護5年,但判決沒有確定,無法執行,也不能羈押。
為此,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緊急監護」制度,為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規定,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審理中於判決前檢察官得聲請或法院得依職權,由法院裁定1年以下的「緊急監護」期間;若需延長,需由法院裁定,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緊急監護」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但法務部主張,應跟德國法制一樣,設立「暫時安置」制度,讓精障被告偵審中可以安置去醫院接受治療,且多名學者對司法院自創的「緊急監護」制度,提出疑慮,認為在未待判決確定前,就以裁定方式將人「監護」關起來,有違憲之虞。
此外,司法院的草案規定,法官於審判中若認為精障犯有必要強制住院,可裁定緊急監護,「由檢察官執行」;法務部則認為,到了審理期間,檢察官跟精障犯一樣都是訴訟當事人,接到法院裁定後,又要負責執行監護,角色混亂,認為應由法院執行較妥適。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等人昨天晚間赴法務部,與部長蔡清祥等人會談,經充分交換意見,已達成共識。(編輯:陳政一)1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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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務部就相關條文之詳細內容,後續仍會繼續溝通,院部將通力合作,補齊社會安全網,讓民眾能夠安心度日。
法務部新聞稿則指出,雙方就已送至立法院審議有關偵查、審判中對於精神障礙犯罪者送至醫療院所治療之修正規定充分交換意見,歷經6個多小時挑燈夜戰,討論議題已有具體進展,包括採取「暫行安置」、送至醫療處所治療及由檢察官執行等共識,後續將有利加速相關法案審議。
法務部指出,院部此次攜手,共同完善相關法制規範,修法通過後將可避免精神病患於偵審期間再犯、適時在醫療院所及早施以治療等目的,使社會安全網更加完備。
全案緣於,精障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以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罹患思覺失調症鄭姓男子刺死為例,雖然可判監護5年,但判決沒有確定,無法執行,也不能羈押。
為此,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緊急監護」制度,為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規定,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審理中於判決前檢察官得聲請或法院得依職權,由法院裁定1年以下的「緊急監護」期間;若需延長,需由法院裁定,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緊急監護」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但法務部主張,應跟德國法制一樣,設立「暫時安置」制度,讓精障被告偵審中可以安置去醫院接受治療,且多名學者對司法院自創的「緊急監護」制度,提出疑慮,認為在未待判決確定前,就以裁定方式將人「監護」關起來,有違憲之虞。
此外,司法院的草案規定,法官於審判中若認為精障犯有必要強制住院,可裁定緊急監護,「由檢察官執行」;法務部則認為,到了審理期間,檢察官跟精障犯一樣都是訴訟當事人,接到法院裁定後,又要負責執行監護,角色混亂,認為應由法院執行較妥適。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等人昨天晚間赴法務部,與部長蔡清祥等人會談,經充分交換意見,已達成共識。(編輯:陳政一)11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