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衛生局今(18)日公布了上半年違規廣告查緝成果,在食品、藥物及化妝品等違規廣告部分,北市衛生局共開罰497件,裁罰總金額達新台幣3,696萬元。北市衛生局呼籲,一般商品廣告不得宣稱有醫療效能之用語,否則有觸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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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衛生局指出,今年上半年遭開罰的違規廣告中,食品類共有266件、裁罰1,412萬元(38.2%)件數最多且金額最高,化粧品佔189件,裁罰金額1,168萬元(31.6%)居次,藥品或醫療器材42件、裁罰1,116萬元(30.2%)位居第3名。

以違規廣告媒體分類統計分析,以網路396件(79.7%)最多,電視共70件(14.1%)居第2,其次為廣播12件(2.4%)。進一步分析網站違規廣告,以公司官網230件最多、裁罰金額1,876萬元,另針對社群媒體進行分類統計,Facebook 39件、裁罰274萬元,YouTube 4件、裁罰70萬元,Instagram 3件、裁罰13萬元。

臺北市衛生局進一步分析,違規食品廣告以宣稱提升免疫力類佔第1位,共61件,其次為減肥瘦身類29件及宣稱皮膚美容類25件分居2、3位;違規化粧品以宣稱促進細胞活動或膠原蛋白增生類佔第1位,共92件,其次為宣稱消炎、消腫共55件,生髮育毛類宣稱共15件居第3。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一般商品廣告不得有醫療效能之用語,如宣稱施用於人體並具有醫療效能,則違反藥事法或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規定。若其產品具有醫療用途,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其刊登廣告亦應事先申請核准,始得刊登。如宣稱之效能非針對人體,則非屬醫療效能,惟應提供客觀之科學驗證或醫學學理暨臨床試驗依據等相關事證資料證明其宣稱之效果,否則將涉及誇大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衛生局指出,一般食品僅提供人體所需營養素及熱量,並不具備增強抵抗力,也無治療疾病的效果;化粧品僅施於人體外部修飾容貌等,並不具消炎、對抗病毒等醫療效能。

衛生局提醒業者,一般商品廣告不得有醫療效能用語,若產品有醫療用途,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刊登廣告也要事先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