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8)日邀集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營建署與衛福部等相關單位針對「探討如何提升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進行專報,並邀請高雄與各縣市政府列席。內政部長徐國勇報告指出,要求1個月內盤查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全數納管,3個月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公安與消防全面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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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勇表示,內政部將於限期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盤點全數納管,並要求地方政府應於1個月內盤點完成全國所有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特別是局部停(歇)業或荒廢者,全數納管。

徐國勇表示,他將召集地方政府開會,要求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停(歇)業或荒廢場所須列為應辦理公安申報案件,並列案管理。同時,限期完成荒廢雜亂空間危險環境清理改善,要求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如有荒廢雜亂的樓層或空間,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於3個月內完成環境清理改善,排除所有危險因子;屆期仍未改善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進行裁罰。

此外,徐國勇也表示,立即修法強制成立管理組織,將研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要求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應成立管理組織,並與地方政府討論實務改進及執行作法,以維護建築物安全設施與管理。

徐國勇也承諾,將於限期內全面加強公安與消防稽查,內政部與各地方政府通力合作,3個月內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公安與消防全面稽查,違規者依建築法、消防法相關規定裁處,並要求地方政府加強建築物火災搶救、人命救助、民眾疏散等組合式救災演練,以維護公共安全。

同時,徐國勇表示,內政部將修法強化複合用途建築物共同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因建築物用途已趨多元複雜,如內部有居住或收容避難弱者之場所,共同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至關重要。目前已函送《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13條針對有2個以上場所之建築物且其管理權人不同時,為確保建築物整體之安全,規範管理權有分屬之特定建築物,應實施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共同防火管理事項。

最後,至於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徐國勇表示,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及性能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亟需消防專技人員負責,內政部已提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完善消防設備師(士)理,將有效確保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能維持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