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全球新冠疫情影響,我國邊境持續管制,為簡政便民,勞動部今(1)日宣布,針對雇主所持具移工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只要是在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內效期屆滿,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雇主無須再向勞動部提出延長效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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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指出,依規定雇主申請引進移工經許可後,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的國家完成移工入國手續,逾期者,其許可失其效力。我國雖然已於110年7月27日調降國內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但考量病毒變異株具高度傳播風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持續執行邊境嚴管措施。

勞動部表示,針對雇主所持具移工入國引進效力許可函,只要是於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內效期屆滿,一律再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例如入國引進許可效期於110年10月25日屆滿者,效期得自動延長至111年1月25日,雇主無須再向勞動部提出延長申請。

勞動部強調,這項措施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國際與國內疫情狀況評估,適時進行檢討調整。預估約有2.1萬位雇主可免去申請延長入國引進許可效期的手續,仍可持原入國引進許可函引進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