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考試院今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保障法修正草案,明訂每天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等原則性規範,延長辦公時數則有每月60小時上限;輪班間隔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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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表示,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服勤時數的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的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的保護要求。

為強化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考試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5條,明訂公務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及輪班輪休公務員相關勤休規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04條修正草案則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增訂待命加班補償評價原則、補休假期限及結算機制等規定。

考試院說,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明訂,公務員每天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40小時,每週應有2天休息日的原則性規範;各機關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每天連同法定辦公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

草案明訂,如為搶救重大災害、緊急處理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等例外特殊狀況,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授權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訂定。

草案也明訂,各機關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的健康,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考量業務性質特殊公務員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複雜性高,對於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的勤休規範,授權相關機關在維護公務員健康權原則下,分別訂定。

另外,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部分,修正加班定義,明定「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勤務者為加班」;增訂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的加班補償,應在符合一般社會通念的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級距及下限等框架性規範。

為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草案增訂補休假期限上限,並在遷調後得續行補休。如果公務人員因逾補休期限、離職或亡故,導致無法補休假時,也有加班補償結算機制,應計發加班費或獎勵。

考試院說,政府及公務員基於公共利益及為民服務責任,須即時回應社會民眾需求,並因應特殊環境或緊急狀況採取積極措施,與民間企業的業務性質不同,因此在權衡業務需要及公務員健康權取捨下,草案所訂相關延長辦公時數等規定,無法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

考試院指出,司法院在108年11月29日公布釋字第785號解釋,依該解釋意旨,服務法第11條及保障法第23條應於3年內,也就是111年11月28日前檢討修正,近日內將函請立法院審議,盼能如期完成修法工作。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編輯:謝佳珍)11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