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及限制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公平會歷經三次委員會議審議,最終決定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之規定,除命其停止該違法行為,也處以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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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歷經9月1日、9月8日及9月15日共3次委員會議審議,判決foodpanda違法。公平會表示,近年國內外送平台市場變化快速,市場規模顯著成長。尤其受到疫情衝擊,餐廳停止提供內用服務,外送平臺成為餐廳最主要的銷售管道之一。

公平會指出,目前國內外送平台市場呈現foodpanda及UberEats雙雄之局面,由於平台市場有其特殊性,又2家公司在消費者端及餐廳端均擁有龐大的客戶群,因此具有相當之市場力量。

公平會認為,餐飲業者銷售餐點給內用、外帶的顧客,及透過外送平台訂餐的消費者時,不同管道的成本均不相同,餐飲業者原本應可將不同銷售管道的成本反映在價格上,消費者也可以依自身需求選擇最合適的購買管道。

然而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台刊登之價格必須與餐廳自行販售之價格相同,使得餐廳無法將不同的銷售管道的成本差異反映在售價上,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平台訂餐顧客共同分攤平台的抽成,foodpanda則無須擔心若調升抽成比例會使顧客轉向內用,故較有誘因及能力調升抽成比例。

此外,foodpanda要求餐廳在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店內價」相同,間接確保餐廳在其他外送平台上刊登的價格,不會低於在foodpanda平台刊登的價格,縱使其他外送平台向餐廳收取的抽成較低,餐廳也不會降低在該外送平台上的售價,消費者將無法享受到其他外送平台低抽成反映在餐點價格的好處。

▲針對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公平會除命其停止該違法行為,也處以200萬元罰鍰。(圖/公平會)
▲針對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公平會除命其停止該違法行為,也處以200萬元罰鍰。(圖/公平會)

在前述措施削弱其他外送平台對消費者競價效果後,網路效應導致理性消費者繼續使用餐廳數比較多的外送平台。也就是說,foodpanda店內與外送價相同的要求,間接削弱其他外送平台與foodpanda競爭的能力。

公平會還發現foodpanda平台強制開啟「顧客自取」功能,讓顧客自行到餐廳取餐外帶,限制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由於透過「顧客自取」訂餐之消費者,大多屬於餐廳原本的顧客,如餐廳必須接受無條件平台上「顧客自取」的訂單,不僅未拓展市場或開發新顧客,甚至面臨必須與平台上的自己競爭,當原有的內用及外帶顧客流失至外送平台,餐廳還需額外支付foodpanda佣金抽成。

foodpanda進一步再將收取自餐廳之佣金抽成補貼消費者 (例如「自取79折」),更促使顧客利用foodpanda「顧客自取」方式訂餐,使foodpanda能獲取更多佣金抽成,並享有更大定價能力,從而產生限制競爭效果。公平會認為餐廳本可依各種服務成本採取不同定價,是否接受「顧客自取」亦應自由決定,foodpanda藉由其市場力量,限制合作餐廳於foodpanda平台刊登價格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而且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除令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200萬元罰鍰。

此外,公平會也發現foodpanda及UberEats 2大外送平台業者均對於簽署獨家交易契約之餐廳給予抽成折扣優惠,成功吸引部分餐廳選擇與foodpanda及UberEats簽署包含獨家交易條款之契約,現階段雖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然外送平台具有網路效應及大者恆大的網路經濟特質,新進業者或規模較小的外送平台必須依賴使用者「多棲(multi-homing)」(即消費者與餐廳端同時使用多個平台),來減輕網路效應,以參進外送服務市場。

因此,具有市場支配力之平台以獨家交易限制餐廳「多棲」至其他平台,將容易產生限制競爭效果。公平會特別關注並告知foodpanda及UberEats 這2大外送平臺,國內外送平台市場已日趨集中,未來若繼續擴大簽署獨家交易餐廳之數量,或採行其他具實質強制獨家交易效果之限制,都可能產生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慮。公平會將持續關注市場變化,倘發現有具體反競爭效果發生,將依法介入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