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LEAGUE+ 今(2)日針對高雄鋼鐵人球員張伯維酒駕事件召開仲裁委員會,會中決定聯盟將對張伯維開罰禁賽觀察期1年,執行期間為2021-2022年球季張伯維皆不能代表任何球團出賽,外加新臺幣50萬元以及最少300小時的公益勞動服務。
PLG於知悉本次事件後,球員有違反賽事章程第25.5條「球員若有酒駕行為遭查獲,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視酒駕情節輕重及是否涉及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等肇事情節輕重,得處禁賽最高一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伍拾萬元整」事節,進行相關程序,而依同章程第65.1條第(2)款,聯盟亦得加以公益勞動服務之裁罰。
聯盟參考本次事節,擬裁罰以一年禁賽觀察期併科罰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但在第一年禁賽觀察期滿後,視涉案球員於期間是否有積極從事公益勞動服務、悔過之事節,若認其並無積極悔改行為,將為永不錄用之裁定。又依照賽事章程第67.3條「若裁罰內容為罰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不含)以上、禁賽10場(不含)以上、永不錄用,聯盟需依據該違規行為之性質,送請紀律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進行複查 」,參酌上述擬為裁罰之內容,以及本次事件係屬球員於賽場外行為,依照聯盟紀律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條、仲裁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條關於委員會任務界定,應由仲裁委員會為複查。
聯盟並依仲裁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二條,除由聯盟執行長陳建州擔任仲裁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外,其餘四人,由賽務決策委員會,選任球團代表陳信安、場控委員代表李鴻棋、聯盟法律顧問代表余宗鳴,以及公正人士代表李志峰,總共五席委員,其中公正人士部分,邀請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系,長年投入專業研究於職業運動法規、保險法、仲裁法之李志峰教授擔任,亦通知當事人出席仲裁委員會議,當事人並委由經紀人蔡孟霖出席於民國110年9月2日17時,以線上會議方式進行的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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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參考本次事節,擬裁罰以一年禁賽觀察期併科罰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但在第一年禁賽觀察期滿後,視涉案球員於期間是否有積極從事公益勞動服務、悔過之事節,若認其並無積極悔改行為,將為永不錄用之裁定。又依照賽事章程第67.3條「若裁罰內容為罰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不含)以上、禁賽10場(不含)以上、永不錄用,聯盟需依據該違規行為之性質,送請紀律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進行複查 」,參酌上述擬為裁罰之內容,以及本次事件係屬球員於賽場外行為,依照聯盟紀律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條、仲裁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條關於委員會任務界定,應由仲裁委員會為複查。
聯盟並依仲裁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二條,除由聯盟執行長陳建州擔任仲裁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外,其餘四人,由賽務決策委員會,選任球團代表陳信安、場控委員代表李鴻棋、聯盟法律顧問代表余宗鳴,以及公正人士代表李志峰,總共五席委員,其中公正人士部分,邀請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系,長年投入專業研究於職業運動法規、保險法、仲裁法之李志峰教授擔任,亦通知當事人出席仲裁委員會議,當事人並委由經紀人蔡孟霖出席於民國110年9月2日17時,以線上會議方式進行的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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