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繼去年10月底公告列管笑氣(一氧化二氮)後,今(30)日加重相關罰責,其中,若違法販售笑氣,主管機關可直接開罰新台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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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表示,自去年笑氣列管後,依警政署資料,吸食笑氣的案件由原本的每月40餘件,降為10餘件,有效降低發生率。

環保署指出,列管後原本持有、販售笑氣可處3萬至30萬元,但可能會造成販售與持有處罰比重相同;今天修正發布裁罰準則,若是違規販賣,不須經違規次數等裁量因子計算罰鍰額度,可直接開罰最高30萬元。

環保署認為,以列管笑氣為例,除了違法運作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等重大情節,可處最高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1,000萬元之刑責外,於行政罰部分,若是業者違規販賣,可能包含不特定之對象,較之個人使用影響更大,此種情形,主管機關依個案事證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公眾健康之虞」時,可以加重裁處3倍至10倍罰鍰,最高到30萬元,期嚇阻違法情事發生。

環保署日前公告新增列管硝酸銨為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加強管理製造、輸入、販賣、使用、運送及貯存等運作。環保署表示,硝酸銨曾在黎巴嫩貝魯特港口因貯存不當引發大爆炸,受到國際關注;更重要的是,它也是笑氣的原料,等於笑氣的原料到成品在台灣都有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