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議會今(18日)進行都發建設水利業務質詢,市議員楊正中表示,都發局長期以來未依法行政,破壞預算體制,導致權責不一。他整理出六大缺失,質疑台中市政府都發局長期以基金支付法定業務,有規避監督之嫌。
楊正中說,都市更新係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辦理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主管機關可依第31條設置基金推動都市更新業務。
惟台中市都發局於該基金使用辦法中,尚包含都市發展業務,他質疑並無法源依據。而該局法定職責之都市計畫相關經費,長期由該基金支出,造成該局施政計畫與預算不能相互配合,因此也難以考據該局施政成效。
楊正中說,為專責辦理興辦社會住宅及辦理住宅補貼等業務,台中市住宅基金於106年1月1日成立。惟都發基金之基金用途,亦訂有公有出租住宅之興建並已支付17億興辦社會住宅。依據預算法第4及62條,基金來源及用途皆已有限制,故基金間彼此獨立,各基金間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楊正中指出,都發局藉該基金每年編列人事費3600萬,大量聘用臨時人員74人,但歷年委外業務卻不見減少。是以該局法定職員編制為199人,另有約聘人員21人,臨時人員82人,如再加基金編制人員,合共臨時人力177人,約佔正式職員88%;亦即每十位正式職員,就有臨時雇用人員8.8人,顯然預算編列浮濫。
楊正中表示,該基金之回饋金收入於預算書中未詳細說明計收標準及計收件數,致議會、主計、審計無從審議,內控機制顯然薄弱,易滋弊端,要求都發局應嚴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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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台中市都發局於該基金使用辦法中,尚包含都市發展業務,他質疑並無法源依據。而該局法定職責之都市計畫相關經費,長期由該基金支出,造成該局施政計畫與預算不能相互配合,因此也難以考據該局施政成效。
楊正中說,為專責辦理興辦社會住宅及辦理住宅補貼等業務,台中市住宅基金於106年1月1日成立。惟都發基金之基金用途,亦訂有公有出租住宅之興建並已支付17億興辦社會住宅。依據預算法第4及62條,基金來源及用途皆已有限制,故基金間彼此獨立,各基金間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楊正中指出,都發局藉該基金每年編列人事費3600萬,大量聘用臨時人員74人,但歷年委外業務卻不見減少。是以該局法定職員編制為199人,另有約聘人員21人,臨時人員82人,如再加基金編制人員,合共臨時人力177人,約佔正式職員88%;亦即每十位正式職員,就有臨時雇用人員8.8人,顯然預算編列浮濫。
楊正中表示,該基金之回饋金收入於預算書中未詳細說明計收標準及計收件數,致議會、主計、審計無從審議,內控機制顯然薄弱,易滋弊端,要求都發局應嚴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