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表示,為防止業者透過賣產品送服務等方式規避法規,行政院近期公告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瘦身美容業不得以上述方式拒絕退還金額,但臉部護膚美容卻未一併規範,引發漏洞。有鑑於竹縣護膚美容糾紛頻傳,新竹縣長楊文科指示民眾權益第一,由消保官靳邦忠呼籲,業者應提供消費者正確訊息,不得有誤導、隱匿等不當銷售行為損害消費權利,否則仍可依「新竹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3至10萬元罰鍰。
靳邦忠指出,新竹縣上半年已受理13件護膚美容消費爭議,地點以竹北、湖口和竹東最多,消費者指控除粉刺青春痘,卻造成臉部皮膚紅腫潰爛,或打肉毒讓額頭平滑,卻腫起小山丘,還有過程中美容師不斷更換造成困擾等,主要糾紛都在業者「不當之銷售行為」
靳邦忠說明,部分業者趁消費者吃午餐路過,藉填寫問券趁機推銷美容產品或課程,以免費做臉為由,帶入房間體驗,無視消費者拒絕而不斷強迫推銷,在未給予消費者正本合約、產品明細、產品價目表、消費明細等保障下,且違反消費者意願下拆封產品。有些業者則刻意推銷包套課程,以加贈課程、保養品等方式誘導,在消費者無法負擔高額費用時,用「假分期真貸款」誘使同意消費,甚至金額不符。
靳邦忠說,其中一種最不適當的銷售手法,就是在消費者辦完購買手續後,就以檢查產品無瑕疵為由,當場將全數(最高曾發生32瓶全開)產品都開封,等事後消費者主張7天審閱期想要解約時,就以全數開封為理由,不同意解約。而瘦身美容常發生解除或終止契約的退款糾紛,消費者請求退還尚未使用課程的費用,業者即主張契約是化妝品等產品買賣,課程是贈送的服務,不適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0條的退費規定。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配合各方建議,已公告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生效,將「假分期真貸款」、「履約保證」、「買商品送服務」及「債權轉讓」等爭議納入規範,違反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5萬以上、50萬元一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不過行政院修正規範限縮在「體型、重量之控制或調整之目的,藉手藝、機器、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身體『瘦身美容』非醫療美容行為」,不包含一般消費大眾最常使用的臉部護膚美容服務,形成規範漏洞,讓修法美意打了折扣。
為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靳邦忠強調,上述提及行為均屬於「不當銷售行為」,依據「新竹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不當銷售行為,否則可依同法第35條,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仍不改正者,處3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情節嚴重且必要時,得勒令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