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蔣萬安今(11)日表示,目前台灣整體環境對運動選手不太友善,往往成為不少經濟不好家庭翻身的途徑,而選手在課業、語言、其他領域學習被忽視,很多現實的問題誰來解決?政府角色在哪?未來應將體育法制化,給予相關從業人員應有的權利保障。
蔣萬安下午出席出席由超跑選手林義傑主辦之國是體育論壇「運動發展部成立必要性 體育專法可行性評估」,他於會中表示,蔡政府推行的黃金計畫算是成功,但仍有不少選手提出,希望在籃球、排球、棒球等團體賽事也能在未來提升競爭力與奪牌的機會。
至於完善長期培訓制度部分,蔣萬安表示,選手在賽場上承擔受傷的風險、比賽前後的健康狀況是否受到全面照顧,都很值得關注,以及運動員從小在課業上給予照顧,調整體育班的課程、培養不同面向的知識,讓選手退役後的出路更多元,可以從事運動行銷、賽事推廣等,讓他們無後顧之憂。
在體育專法精進上,蔣萬安回顧羽球國手戴資穎在2016年里約奧運發生協會與贊助廠商提供之裝備不合的事情,很不合理,因此,在2017年國體法修法,規定賽前協會、贊助廠商 與選手召開協調會議,但是,外界看到的都是頂尖、優異的球星享有福利,決大部分仍在鍛鍊中、名氣較小的選手,很難獲得協調機會。
因此,蔣萬安指出,未來透過完善專法給予制度性的保障,像勞基法、公務人員法等等。在企業投入體育產業的部分,蔣萬安表示,如何就政策誘因,鼓勵企業投入體育產業發展?都值得探討。他也強調,若採企業以部分稅金投資體育產業,退役選手投入企業賽事擔任顧問或教練,國家也能透過賽事累計國家體育經驗,同時企業也能增加社會公益形象,創造三贏。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則提出四大訴求,包括重視基層選手培訓、保障教練權益並提升心與專業程度、打造長期系統性培訓制度、運動專業科學化。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表示,,以選手保障為前提提出選手培訓契約概念,從法規層面修正選手培訓契約,提供運動員完整的基本生活費用,穩定收入來源,減輕其經濟壓力;同樣以選手契約關係為前提,立委王婉諭以勞動權益角度出發,參考紐西蘭、美國、英國、澳洲等國家與運動員之間的關係契約合作模式,認定「運動員」的職業屬性,主張國家與運動員之間的關係契約明定。
林義傑則比較美、日、韓等國體育制度,是完善建立運動振興法法規制度,並非只是行政命令或規則,剖析美國與日本對於體育發展個別擁有專法支撐,發展模式最終普遍整合社會企業資源,藉由民間企業與運動員之間的合作契約,賦予運動員工作與訓練的保障,同時也能分擔政府預算,促使政府能夠專注於體育發展,並將運動回歸社會。
「體育是國家的,運動是社會的。」林義傑點出體育專法、運動發展部成立的可行性,強調國內雖然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國民體育法等相關條例,但事務主管機關屬於教育部範疇,相關法規內並無明確針對運動員、教練以及運動產業相關人員的工作、權利予以保障;勞動部相關法則當中也無法明確定義運動員、教練、陪練員工作樣貌。一如公務人員因特殊身份關係有專法適用,運動相關工作人員在社會上的實質付出並無受到明確保障。
由超跑選手林義傑主辦之體育國是論壇邀請學者專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吳秦雯副教授、產業代表-崇越 集團郭智輝創辦人、勤美集團林廷芳董事長、協會代表-足球協會副理事長焦佳弘、 運動員代表-2004年雅典奧運跆拳道金牌得主陳詩欣、前鐵人三項國家隊教練田偉璋及立法委員高虹安、蔣萬安、黃國書、王婉諭等人參與。現場同時邀請多位運動員及關心此議題之民眾,透過學者、產業及民意代表之多方對話,提出議題共同論討,針對運動發展部的成立及建立體育專法的可行性,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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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完善長期培訓制度部分,蔣萬安表示,選手在賽場上承擔受傷的風險、比賽前後的健康狀況是否受到全面照顧,都很值得關注,以及運動員從小在課業上給予照顧,調整體育班的課程、培養不同面向的知識,讓選手退役後的出路更多元,可以從事運動行銷、賽事推廣等,讓他們無後顧之憂。
在體育專法精進上,蔣萬安回顧羽球國手戴資穎在2016年里約奧運發生協會與贊助廠商提供之裝備不合的事情,很不合理,因此,在2017年國體法修法,規定賽前協會、贊助廠商 與選手召開協調會議,但是,外界看到的都是頂尖、優異的球星享有福利,決大部分仍在鍛鍊中、名氣較小的選手,很難獲得協調機會。
因此,蔣萬安指出,未來透過完善專法給予制度性的保障,像勞基法、公務人員法等等。在企業投入體育產業的部分,蔣萬安表示,如何就政策誘因,鼓勵企業投入體育產業發展?都值得探討。他也強調,若採企業以部分稅金投資體育產業,退役選手投入企業賽事擔任顧問或教練,國家也能透過賽事累計國家體育經驗,同時企業也能增加社會公益形象,創造三贏。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則提出四大訴求,包括重視基層選手培訓、保障教練權益並提升心與專業程度、打造長期系統性培訓制度、運動專業科學化。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表示,,以選手保障為前提提出選手培訓契約概念,從法規層面修正選手培訓契約,提供運動員完整的基本生活費用,穩定收入來源,減輕其經濟壓力;同樣以選手契約關係為前提,立委王婉諭以勞動權益角度出發,參考紐西蘭、美國、英國、澳洲等國家與運動員之間的關係契約合作模式,認定「運動員」的職業屬性,主張國家與運動員之間的關係契約明定。
林義傑則比較美、日、韓等國體育制度,是完善建立運動振興法法規制度,並非只是行政命令或規則,剖析美國與日本對於體育發展個別擁有專法支撐,發展模式最終普遍整合社會企業資源,藉由民間企業與運動員之間的合作契約,賦予運動員工作與訓練的保障,同時也能分擔政府預算,促使政府能夠專注於體育發展,並將運動回歸社會。
「體育是國家的,運動是社會的。」林義傑點出體育專法、運動發展部成立的可行性,強調國內雖然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國民體育法等相關條例,但事務主管機關屬於教育部範疇,相關法規內並無明確針對運動員、教練以及運動產業相關人員的工作、權利予以保障;勞動部相關法則當中也無法明確定義運動員、教練、陪練員工作樣貌。一如公務人員因特殊身份關係有專法適用,運動相關工作人員在社會上的實質付出並無受到明確保障。
由超跑選手林義傑主辦之體育國是論壇邀請學者專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吳秦雯副教授、產業代表-崇越 集團郭智輝創辦人、勤美集團林廷芳董事長、協會代表-足球協會副理事長焦佳弘、 運動員代表-2004年雅典奧運跆拳道金牌得主陳詩欣、前鐵人三項國家隊教練田偉璋及立法委員高虹安、蔣萬安、黃國書、王婉諭等人參與。現場同時邀請多位運動員及關心此議題之民眾,透過學者、產業及民意代表之多方對話,提出議題共同論討,針對運動發展部的成立及建立體育專法的可行性,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