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今(4)日表示,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擬於3.5GHz頻段進行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結合案,以附加負擔的條件下,通過兩家公司的合併案。
公平會表示,本案亞太以分攤九分之二的頻譜標金、5G無線網路設備資本支出及網路維運等相關成本與費用為對價,取得遠傳前述頻段等比例的網路容量使用權,合致公平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結合型態。
公平會指出,本案為國內首宗電信事業間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案,屬水平結合類型。亞太得以透過本結合,與遠傳共用3.5GHz頻段(3340MHz至3420MHz頻率)與網路,參進5G服務之競爭。在國內目前頻譜資源稀少的情形下,本案具有促進頻譜資源共享、節省經營成本、減少重複基礎建設之資源浪費、增加有限頻率資源的使用效能、促進服務品質提升及相關產業發展等整體經濟利益。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依據遠傳與亞太協議內容,雙方除前述頻率及網路共用外,尚包括遠傳投資亞太50億元及取得亞太11.58%股份、擔任1席董事之合作事項。
公平會表示,經通盤考量水平結合申報案件的各項因素,並參酌產業與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競爭對手等各界意見,遠傳與亞太在頻率與網路共用的合作過程,有就5G業務營運事項交換訊息等聯合行為或為共同經營之疑慮。
另外,遠傳倘透過與亞太頻率與網路共用或持有亞太股份及擔任董事,參與亞太經營,會降低彼此競爭壓力,亞太推出促銷頻率或強度可能縮減,市場競爭程度將會降低,有促發共同效果形成之虞,而有減損國內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價格競爭的疑慮;潛在競爭者因電信管理法相關規範不易即時參進市場,亦難對既有業者形成競爭壓力。
在這樣的疑慮下,公平會要求雙方參與結合事業不得透過3.5GHz頻段頻率與網路共用、持有股份或擔任董事等協議內容,就雙方之行動寬頻業務資費、終端設備補貼、行銷活動、客戶與帳務資料管理等營運事項為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研商或交換資訊等行為。
另外,公平會也要求雙方應於實際結合之日起5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監督小組組織圖、工作職掌分配及具體工作項目、小組成員名單及所屬公司部門,以及歷次會議紀錄(含與會成員名單及討論事項)以及亞太歷次股東會會議紀錄、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供公平會備查。
公平會指出,雖不禁止本結合案,但呼籲業者合作範圍應限於申報結合內容,且不得從事共同經營或聯合行為,俾免違反公平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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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指出,本案為國內首宗電信事業間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案,屬水平結合類型。亞太得以透過本結合,與遠傳共用3.5GHz頻段(3340MHz至3420MHz頻率)與網路,參進5G服務之競爭。在國內目前頻譜資源稀少的情形下,本案具有促進頻譜資源共享、節省經營成本、減少重複基礎建設之資源浪費、增加有限頻率資源的使用效能、促進服務品質提升及相關產業發展等整體經濟利益。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依據遠傳與亞太協議內容,雙方除前述頻率及網路共用外,尚包括遠傳投資亞太50億元及取得亞太11.58%股份、擔任1席董事之合作事項。
公平會表示,經通盤考量水平結合申報案件的各項因素,並參酌產業與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競爭對手等各界意見,遠傳與亞太在頻率與網路共用的合作過程,有就5G業務營運事項交換訊息等聯合行為或為共同經營之疑慮。
另外,遠傳倘透過與亞太頻率與網路共用或持有亞太股份及擔任董事,參與亞太經營,會降低彼此競爭壓力,亞太推出促銷頻率或強度可能縮減,市場競爭程度將會降低,有促發共同效果形成之虞,而有減損國內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價格競爭的疑慮;潛在競爭者因電信管理法相關規範不易即時參進市場,亦難對既有業者形成競爭壓力。
在這樣的疑慮下,公平會要求雙方參與結合事業不得透過3.5GHz頻段頻率與網路共用、持有股份或擔任董事等協議內容,就雙方之行動寬頻業務資費、終端設備補貼、行銷活動、客戶與帳務資料管理等營運事項為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研商或交換資訊等行為。
另外,公平會也要求雙方應於實際結合之日起5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監督小組組織圖、工作職掌分配及具體工作項目、小組成員名單及所屬公司部門,以及歷次會議紀錄(含與會成員名單及討論事項)以及亞太歷次股東會會議紀錄、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供公平會備查。
公平會指出,雖不禁止本結合案,但呼籲業者合作範圍應限於申報結合內容,且不得從事共同經營或聯合行為,俾免違反公平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