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尊重團體自主及降低政府對團體管理的密度,內政部於今(29)部務會報通過修法,鬆綁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職稱、人員聘僱不用再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工作人員勞動條件回歸勞動法令規範,以符合實際情況,打造更符合現代公民社會發展的環境。
內政部表示,社會團體自98年5月1日起,即適用勞動基準法,今日部務會報修正通過《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主要刪除對團體專任及兼任工作人員的不同要求,讓工作人員適用標準一致,並將所有受聘工作人員勞動條件,回歸勞動法令規範。
此外,為落實團體自治與內控的精神,這次修法將原本限制全國性與地方性團體須有不同職稱,放寬由團體自行依需求及實際情形訂定,另鬆綁工作人員的聘僱,除配合團體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外,程序維持由團體理事會通過即可,不用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內政部指出,《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未來也將持續推動「社會團體法」及研修相關子法,以鬆綁人民團體管理相關法制,並提供人民更寬廣與自由的結社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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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落實團體自治與內控的精神,這次修法將原本限制全國性與地方性團體須有不同職稱,放寬由團體自行依需求及實際情形訂定,另鬆綁工作人員的聘僱,除配合團體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外,程序維持由團體理事會通過即可,不用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內政部指出,《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未來也將持續推動「社會團體法」及研修相關子法,以鬆綁人民團體管理相關法制,並提供人民更寬廣與自由的結社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