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姓男子與李姓男子常在工作中發生磨擦,三年前兩人約在東海大學推廣部機車停車場進行談判,莊男獨自前往赴會,李男那方則有五人助威,理論過程中再次發生爭吵,莊男持開山刀砍傷李男左手臂肌肉及動脈,造成終身傷害,而李男哥哥上前奪刀時也被被砍傷手指,莊男被第六警分局依殺人未遂罪移送法辦。台中地院一、二審沒依殺人未遂審判,而是依傷害罪將莊男判刑11個月。民事部分判莊賠李男91萬餘元、賠李的胞兄17萬餘元,共賠償10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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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說,莊男與李男為同事,二人多次因工作關係發生摩擦。民國107年4月26日下午,二人又發生口角,雙方相約於同日晚間,在台中市東海大學推廣部機車停車場進行談判。當日晚間,李男偕同胞兄、友人張男、彭男、陳男一行人駕車抵達,李姓兄弟、彭男下車後步行往機車停車場,隨後莊男亦到停車場,莊與李男一言不合即爆發爭執,莊自黑色背包內抽出開山刀,朝李男左手上臂揮砍,致李男左手上臂切割傷8公分合併肱二頭肌肌肉斷裂及小動脈出血、左側肱骨骨折,造成終身傷害。

莊男揮刀逞兇時,在場的彭男趁機將莊男抱住撲倒在地,但莊仍緊握開山刀,李男的胞兄上前欲搶下開山刀時,遭莊所持開山刀劃傷,受有右手第五指撕裂傷兩公分併血管斷裂、左手食指、無名指、小指受傷等。台中地院、高分院,一、二審依傷害罪將莊男判徒刑十一個月。

民事部份,李男及李的胞兄請求損害賠償,莊辯稱「無殺人之故意」;且稱李的胞兄受傷,他是「正當防衛」,民庭法官認所辯正當防衛無理由,判決莊男應賠償李男91萬餘元、賠李的胞兄17萬餘元,共賠償10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