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6日電)為使裁罰更公允,財政部修正違章案件裁罰參考表,財團法人違規使用受贈土地,將依補徵土增稅額多寡,訂定不同裁罰倍數,降低非故意者裁罰力道,故意違規才需處最高2倍罰鍰。
為保障納稅人權益,財政部近年逐步檢討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今天針對土地稅法,發布修正相關規定。根據逃稅或補稅金額高低、是否為故意違規等情形,訂定高低不同裁罰倍數,並增加減罰機制。
土地稅法規定,接受私人捐贈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經查獲捐贈人有取得所捐贈土地利益,根據原先的違章案件裁罰參考表,一律處2倍罰鍰。
修正規定改依補稅金額多寡分級,應補稅金額在50萬元以下案件,按應補徵稅額處0.5倍罰鍰;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減輕至0.2倍。補稅額逾50萬至250萬元案件,罰鍰1倍,裁罰處分核定已補繳可減半為0.5倍。
應補稅金額逾250萬元案件,處1.5倍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已補繳可減輕為1倍。經查若屬故意違規,才要處以2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已補繳可減輕為1.5倍。
此外,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或是原先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的原因,事實不存在後,未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導致涉及逃稅、短漏稅,除需補稅,最高可處3倍以下罰鍰。
原先裁罰參考表規定分三類型,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台幣3.5萬元至7萬元者,需按短匿稅額處0.5倍罰鍰;短匿稅額逾7萬至10.5萬案件,處1倍罰鍰;短匿稅額逾10.5萬元案件處2倍罰鍰。後兩類案件,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減輕以0.5倍裁罰。
修正後,三類案件裁罰倍數均不變,但短匿稅額3.5萬元至7萬元案件,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進一步減罰為0.2倍;短匿稅額逾10.5萬元案件,即使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也只能減罰至1倍,而非原先的0.5倍。
此次增訂,經查屬故意違規的案件,必須處以3倍罰鍰,祭出最高倍數裁罰,若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可減輕為2倍。(編輯:楊蘭軒)1100706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土地稅法規定,接受私人捐贈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經查獲捐贈人有取得所捐贈土地利益,根據原先的違章案件裁罰參考表,一律處2倍罰鍰。
修正規定改依補稅金額多寡分級,應補稅金額在50萬元以下案件,按應補徵稅額處0.5倍罰鍰;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減輕至0.2倍。補稅額逾50萬至250萬元案件,罰鍰1倍,裁罰處分核定已補繳可減半為0.5倍。
應補稅金額逾250萬元案件,處1.5倍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已補繳可減輕為1倍。經查若屬故意違規,才要處以2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已補繳可減輕為1.5倍。
此外,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或是原先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的原因,事實不存在後,未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導致涉及逃稅、短漏稅,除需補稅,最高可處3倍以下罰鍰。
原先裁罰參考表規定分三類型,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台幣3.5萬元至7萬元者,需按短匿稅額處0.5倍罰鍰;短匿稅額逾7萬至10.5萬案件,處1倍罰鍰;短匿稅額逾10.5萬元案件處2倍罰鍰。後兩類案件,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減輕以0.5倍裁罰。
修正後,三類案件裁罰倍數均不變,但短匿稅額3.5萬元至7萬元案件,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進一步減罰為0.2倍;短匿稅額逾10.5萬元案件,即使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也只能減罰至1倍,而非原先的0.5倍。
此次增訂,經查屬故意違規的案件,必須處以3倍罰鍰,祭出最高倍數裁罰,若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可減輕為2倍。(編輯:楊蘭軒)11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