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3)晚7點16分左右,高雄市楠梓區啟昌街一處民宅發生一起情殺命案,66歲的陳姓嫌犯入屋砍殺55歲前女友馬女的54歲林姓新歡,林男全身多處遭到刺傷,左臂動脈疑似遭刺斷,失血過多當場死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認陳嫌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傷害行為之虞,在今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橋頭地院今日深夜指出,陳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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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間,高雄楠梓地區傳出一起情殺命案,馬姓女子和現任男友林男在啟昌街住處時,陳嫌不滿前女友另結新歡,又看到兩人同處一室,氣的持水果刀打破一樓玻璃衝進屋內和兩人理論,並持刀砍殺林男,警方及119救護車到達現場時就見林男因失血過多倒臥騎樓,當場死亡,而行凶的陳嫌還留在現場,並承認殺害死者,警方訊後將陳嫌依殺人罪嫌送辦。

橋頭地檢署今日晚間指出,林姓死者於今日下午3點經檢察官會同法醫複驗結果,被害人身體受有多處刺傷,左臂動脈疑似遭刺斷,詳細死因需待法醫研究所鑑定,而陳姓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殺人、及殺人未遂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傷害行為之虞,遂向法院聲請羈押。

▲警方到場時行凶的陳嫌還留在現場,並承認殺害死者。(圖/翻攝畫面)
▲橋頭地院認為,行凶的陳嫌有通緝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犯罪情節重大,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裁定應予羈押。(圖/翻攝畫面)
高雄地院在深夜11點半左右也表示,該起兇殺案,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法官經訊問被告後,認陳姓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所涉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重罪,衡情重罪常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可認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參以被告前有經通緝之紀錄,而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

橋頭地院強調,此案陳姓被告所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情節重大,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必要,裁定應予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