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懲戒法院今天公開審理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懲戒案,石木欽未出庭,發聲明表示,請求傳喚證人友人翁茂鍾以查明事實原委,且追懲時效完成,本案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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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透過代理人廖芳萱提供5點聲明,首先,監察院所提之彈劾程序明顯違法,本案應為不受理判決;其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最長時效10年,因此以彈劾案文送達法院日回溯10年,民國99年8月18日以前行為,追懲時效均已完成,不應彈劾。關於時效問題,司法院在本案之後的案件,也承認有追懲時效之適用。

第三,法官法在101年7月6日才開始施行,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101年7月6日以前的行為,應無法官法之適用。

第四,關於前三項程序上及適用法律之重大瑕疵,明顯易見,但監察院視若無睹,而全體監察委員更無人敢言,一致將86年7月至106年長達20年之事實,列入同意彈劾範圍,並認違反法官法,殊難想像。

第五,實體方面,監察院僅憑一本筆記本就看圖說故事,羅織彈劾事實,因此請求傳喚證人黃泰鋒、楊永成、翁茂鍾以查明事實原委。

全案緣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108年9月認定石木欽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等,情節重大,決議移送監察院審議。監察院去年8月彈劾石木欽,案件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並加入2名參審員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並訂於今天下午2時公開審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編輯:方沛清)1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