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27)日宣布,院會今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第51條修正草案,公務人員夫妻可以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進一步提升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權益的保障。
考試院表示,為呼應行政院5月6日院會通過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考試院院會今(27)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5條、第51條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若修法通過,夫妻雙方在申請同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將可以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下簡稱育嬰津貼),進一步提升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權益的保障。
考試院指出,為因應國家少子女化趨勢,建構友善生養環境,考試院前會同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本次公保法第35條修正,考量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為使夫妻選擇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雙方都能獲得一致的基本生活補貼保障,故將現行僅得夫妻一方申請育嬰津貼的規定刪除,以符合育嬰津貼的建制意旨。至其施行日期,考量各職域社會保險的一致性,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目前夫妻雙方如已依留停辦法同時申請留職停薪,其中一方因配偶尚在領取育嬰留職津貼期間,原不得同時請領津貼者,自公保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就能適用新規定,無論配偶是否領取完畢,都可以依規定按月發給育嬰津貼。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考試院指出,為因應國家少子女化趨勢,建構友善生養環境,考試院前會同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本次公保法第35條修正,考量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為使夫妻選擇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雙方都能獲得一致的基本生活補貼保障,故將現行僅得夫妻一方申請育嬰津貼的規定刪除,以符合育嬰津貼的建制意旨。至其施行日期,考量各職域社會保險的一致性,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目前夫妻雙方如已依留停辦法同時申請留職停薪,其中一方因配偶尚在領取育嬰留職津貼期間,原不得同時請領津貼者,自公保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就能適用新規定,無論配偶是否領取完畢,都可以依規定按月發給育嬰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