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的條文修正,明確規定駕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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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刑法該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019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該條「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此外,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這部分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失效。

對此,行政院今年4月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5月19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相關修正草案,包括時代力量、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也分別提出修法版本,而這次的修法重點,包括駕車發生事故逃逸,應區分肇事責任。

當天該條修正案通過的條文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進行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