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以愛國者治港原則全面檢討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選舉制度,使香港進一步內地化。在此同時,香港法院國家安全法庭也開始審理香港泛民主派人士,對異議者進行整肅,而欲將其排除在政治秩序之外;香港《大紀元時報》新時代印刷廠遭到暴徒攻擊破壞,更令人對於香港新聞自由環境的惡化感到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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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體制剝奪異議者參政權

4月14日,香港特區政府將《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這次修法涉及8個條例,包括《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立法會條例》、《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區議會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高等法院條例》、《終審法院條例》及《旅遊業條例》,外加修訂24個附屬法例,為此而將立法會選舉投票日由原定9月19日延遲到12月19日,9月19日則仍將舉行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界別分組選舉。

依照新的制度規劃,立法會總席次將由原70席增加為90席,但直選議席則將由35席下降到20席,而且是由原來的5區及使用比例代表制,改變為10區雙議席單票制,即由每一選區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當選。過去泛民主派在直選中始終居於多數席次,新制乾脆降低直選席次,並且以雙議席當選制保證建制派在各選區至少都能當選一席,根本地封殺泛民主派的參政空間,也形同否決立法會議選舉改為全部直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特首選舉仍維持選委會間接選舉形式,選委會席次由1200席增加為1500席。《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特首選制仍是小圈子選舉,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可變更特首選舉的2007年,看不出有任何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關於推動普選改革的努力。更甚者,新制將設立選舉管理委員會取代原有的選舉主任,就參選人的參選或當選資格進行審查,其中包括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審查當事人的愛國表態是否真誠。

香港鞏固愛國者體制的關鍵機制,在於《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政府以此雞毛當令箭,先前已對立法會和政府內部進行清洗,選舉新制則進一步確立被國安單位認定有愛國疑慮的香港公民,在香港的參政權被選舉權和服公職權都會受到剝奪,而這也意味著香港的選舉委員會在進行查核時要有基本資料作為判斷的證據,所以參選者見諸於媒體的公開言行,必定是最主要的資料來源。這告訴我們,香港政府會在日常就對異議者展開情報蒐整,由於其思想是否牴觸《港區國安法》是參選的門檻,所以思想檢查便堂而皇之地從此取得法源,凡被認為有問題的,就等於完全被剝奪了參選的權利,香港人民的住民主權、高度自治、公共意志以及思想和良心自由,都在愛國者的體制下幾近摧殘。

《公安》《國安》兩惡法製造政治犯

4月16日,香港區域法院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李柱銘、何俊仁、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秀蘭、區諾軒、梁耀忠等九人參與民間人權陣線於2019年8月18日假維多利亞公園舉行主題為「煞停警黑亂港.落實五大訴求」的反對《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反送中)運動流水式集會,而以違反《公安條例》第17及17A條「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遭定刑,其中以梁國雄遭判有期徒刑18個月最重,吳靄儀、何俊仁、梁耀忠和李柱銘4人獲准緩刑,其餘被告須即時監禁。何俊仁批評法官以非常負面的角度看待和平集會,此類案件以往最多罰款,但本案的量刑起點是18個月。當日另有2019年8月31日香港島北部反送中示威行動警民衝突案宣判,罪名同前,黎智英判囚8個月,李卓人判囚6個月,楊森判囚8個月,緩刑12個月。

現行《公安條例》係1997年6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香港主權移交前組織之臨時立法會於深圳集會中修訂者,末代香港總督彭定康(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1992年宣示推動政治改革方案,末代立法局乃於1995年修訂《公安條例》,將遊行集會由許可制改為通知制(報備制),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彭定康改革破壞了香港的平穩過渡,乃另組臨時立法會回復殖民地法制面貌,以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接收,臨時立法會乃再又修訂《公安條例》,將遊行集會由通知制改回許可制,30人以上的集會要向警務處長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公安條例》第11條更賦予警方可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的理由對集會加以限制。

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香港在英國殖民時期,即因英國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而有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地化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立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因而具有憲法性法律的地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則並非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以致中港兩地的人權標準存在差異。《公安條例》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7、18條關於和平集會與自由結社限制條件的規定不同,由是而有法律競合而引發的合憲性問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規定之限制條件為:「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其中之「必要」兩字,即昭示比例原則或相稱原則的存在,要求政府於限制和平集會與自由結社的酌情裁量時,應合乎比例原則,但《公安條例》只規定於行政上「有需要」即可限制,並無比例原則的要求。反送中案件的辯論爭點,就是《公安條例》的規定與警務處的具體行政裁量有無牴觸《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合憲性問題,但香港法院則認為《公安條例》並無違憲。

反送中所有被告中,以2020年8月10日即被捕的《壹傳媒》集團總裁黎智英最受矚目,因他另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12港人案」中串謀協助國安罪犯李宇軒等12人逃亡臺灣未遂及其他刑事罪名串謀欺詐及煽動罪遭到起訴。

另泛民主派參選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初選與議事策略計劃,則為香港警方依據《港區國安法》指控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間串謀當選立法會議員會後癱瘓特區政府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移送法辦,共有黃之鋒、戴耀庭、梁國雄在內共47人遭到起訴。3月5日至6日全體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接受國家安全法庭審訊長達40小時,睡眠與休息等基本權利被剝奪,多人身心不堪負荷,本案審理遭到香港法界與社會議論紛紛,被認為做法與香港普通法傳統有巨大分歧。

根據《港區國安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有違反《港區國安法》前科者,將因政治忠誠問題而被褫奪參選公職之資格,香港政府在今年對泛民主派進行全面司法追訴,將會迫使泛民主派政治領袖在12月立法會選舉中缺席,而可確保愛國者立法會的成立。而國安法庭對被告的審訊態度,也顯露出香港國安司法體系對於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敵意。但更嚴重的問題,在於《港區國安法》第62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這就使得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為核心的香港人權體系出現破口,由於《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其合憲性審查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就注定香港司法在公民和政治權利保障上的難有作為。

第四權新聞自由環境惡化

《壹傳媒》集團總裁黎智英身陷囹圄,《蘋果日報》除依賴香港民眾支持而餘存報份銷售收入外,商業廣告資源遭到親中勢力封殺而驟減,導致經營陷入困境。《蘋果日報》是香港自由派報紙,《蘋果日報》的正常經營,可以讓香港社會主流聲音在親中媒體的壟斷下突圍而出,是香港新聞自由環境的重要指標。

3月1日,從無媒體經驗的前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李百全出任香港電臺廣播處長,香港政府宣稱李百全的主要任務,是確保香港電臺履行《香港電臺約章》,其言外之意,是加強對香港電臺節目的政治審查。4日,李百全指示對《鏗鏘集》、《視點31》及《香港故事》等重點節目進行節目計劃書的預審。27日,香港電臺節目顧問團其中19名顧問由葵青區議會區議員譚家浚領銜,聯署發表〈一群香港電臺節目顧問團成員反對新任處長干預編輯自主〉聲明,批評廣播處長李百全和助理廣播處長區麗雅接連整肅港臺電視部節目內容,嚴重干預前線編採人員的編輯自主,意圖將港臺貶為政府的宣傳機器,而非建構公民社會的平臺。

 4月21日,香港第十二屆金堯如新聞自由獎揭曉,電臺電視組由香港電臺節目前編導蔡玉玲和鄭思思、楊月芬及陳琬蓉團隊製作之《鏗鏘集》〈7.21誰主真相〉專題獲獎,紙媒網媒組大獎,則由《蘋果日報》調查組的《警隊僭建系列報道》奪得,香港電臺以新領導團隊正在從事香港電臺的管治及管理檢討為由,拒絕受獎。〈7.21誰主真相〉主題係關於2019年7月21日反送中遊行後發生於新界元朗西鐵車站白衣人集體襲擊群眾事件的真相調查,編導蔡玉玲為了追查白衣人暴徒身分,乃向運輸署申請查詢涉嫌運載施襲者及武器到現場之涉案車輛車主康悅實業有限公司,而於申報察查車牌之用途時,未表明是要作為新聞調查報導之用。西九龍裁判法院於4月22日宣判,依據《道路交通條例》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被告的申請用途與交通無關,而依查冊目的虛假陳述定罪,罰款6,000元。蔡玉玲得獎和受刑竟然基於同一事實,至為荒謬。

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為車輛登記冊資料屬個人私隱,而其用途須與交通和運輸有關,縱是資料申請表中用途勾選「其他」一項,亦需如此。惟根據2011年港府運輸及房屋局車輛登記冊「建議適用有關情況一覽表」列出的合理查冊用途,尚包括保險、賠償及追討費用等與「交通運輸」定義無關之情事,可見「其他」一項未必要與「交通運輸」相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資料蒐集的目的和用途,但第2項規定得免為告知之事項,則包括第5款之「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蔡玉玲由車牌追查暴徒身分,揭露了香港政府「不願回應的線索」,直指元朗白衣人事件真相,伸張公理正義,正是新聞工作者社會責任和職業良心的極致表現,也是其獲獎的理由。對比我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制,蔡玉玲的新聞調查,正是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根本不會成立犯罪。

香港媒體環境惡化的又一例證,是政府和黑社會對自由媒體的打壓。4月12日凌晨《大紀元時報》香港分社新時代印刷廠遭到四名暴徒侵入破壞,導致報紙多日無法出刊,這是香港《大紀元時報》歷年第五度遭到不明暴徒攻擊。《大紀元時報》是由法輪功學員創辦的媒體,在香港的環境,報紙生存要依賴商業廣告收入之條件比之《蘋果日報》更加艱難。《大紀元時報》的經營更多是來自學員的奉獻捐助,這使它更能摒絕政治或商業的壓力,而全心追求真相的公正報導。 15日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開幕禮致辭時,聲稱會依照《港區國安法》「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路等對國家安全事宜的處理」,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隨之聲稱要「加強監管媒體」,並不點名指責《蘋果日報》。次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控股的《大公報》刊出資深評論員方靖之文章〈依法取締《蘋果》,堵塞國安漏洞〉,指控《蘋果日報》鼓吹香港獨立,為香港政府可能依《港區國安法》取締《蘋果日報》的行動測試風向。

結語

香港社會正在經歷從依法而治到以法統治的過程,以往維護香港自由社會的法律體系,如今一夕之間突變為國家的統治工具。香港人民的命運,從中英主權移交談判時起,就注定是要任人主宰。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收香港主權,即發動全國人大常委會依《香港基本法》第160條對香港法律進行審查並作成決定,全面廢棄彭定康政改方案,要求香港回復殖民地舊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始便無意讓香港實施真正名副其實的高度自治,它要繼承英國的香港殖民母國地位。

《香港基本法》第23條明文規定香港國安由立法會立法,在這種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竟還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又自己規定有高於香港本地法律的效力,等於瞬間凍結《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架構出來的香港憲政秩序;再者,在人大主動釋法和《港區國安法》的陰影下,香港法院包括國安法庭的合憲性審查權均有自我設限的傾向,事實上,如果與我國法治相比較,可知近來香港爭議的人權案件,在我國法律都難以成立犯罪,比如《公安條例》中的未經批准集結罪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臺灣的《集會遊行法》的室外集會遊行雖然也採許可制,但未經批准的集結要在警察舉牌要求解散三次後才會構成非法,不像在香港等於一上街參與就已構成了現行犯。在臺灣,個人資料允許新聞媒體基於公益目的查詢,但在香港則被認定為犯罪。而香港政府由警務處宣示要加強監管媒體,在臺灣,媒體監管由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之,無法想像由警察機關出面主持,而且政府也無權取締媒體。反送中運動中的暴警和黑社會白衣人的犯罪事件,香港檢警調查偵辦尚無具體成果,不免啟人疑竇,反倒是香港電臺蔡玉玲等新聞工作者,不畏權勢和抱負,調查出真相線索,令人感動又敬佩。

香港《35+公民投票計畫》有關的趙家賢、戴耀庭等47名被告、偷渡臺灣失敗的李宇軒等12港人、反送中非法集結的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等罪犯,以及黎智英和蔡玉玲,他們都是香港的人權英雄。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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