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業有著淡旺季之分,在旺季時,員工大多配合加班趕工,並獲得加班費作為補償。不過就有女網友配合加班,後續才發現公司加班費算法十分詭異,詢問老闆卻只得到「離譜的答案」。完整過程揭曉,立刻也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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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在論壇《Dcard》》上發文提到,「我目前在工廠上班一年多,是採月薪制,薪水3萬1包含全勤、上機津貼及伙食補助,直到今年3、4旺季時常加班,才想到我不清楚公司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原PO隨即詢問公司會計,後者則回應公司採用「基本薪資24000/30天/8小時」(等同每小時1百元)作為時薪基數,再來計算加班費。不過此後公司仍常常算錯原PO的總工時,雖然最後都有補回,但也讓她決定自己上網做功課,才發現到加班費似乎「不能用基本底薪,而是要用全薪去算」。

▲臺北市勞動局過去就曾解釋,「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都應列入母數計算,不可只以底薪計算」。如果有勞務的對價性且符合定期發給的要件,都應計入。職務加給以及定額發給的伙食津貼都要計入工資,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都要算進去。(圖/翻攝臺北市勞動局臉書)
▲臺北市勞動局過去就曾解釋,「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都應列入母數計算,不可只以底薪計算」。如果有勞務的對價性且符合定期發給的要件,都應計入。職務加給以及定額發給的伙食津貼都要計入工資,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都要算進去。(圖/翻攝臺北市勞動局臉書)
原PO隨後也曾與公司老闆反應加班費問題,沒想到對方竟敷衍回應「全公司都是以100元/小時,來算的」,這也讓原PO相當傻眼「一個月這樣差下來4到5000塊,一年差下來也不少錢耶,有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方法能解決這件事情?」

不少內行人一看完也表示,「於法來說當然不合法,但是你要告八成也贏不了」、「依照你的狀況,加班費要包含機津貼及伙食補助吧」、「很多這種公司...你去跟他拼沒什麼意義」。

事實上過去臺北市勞動局就曾指出,只要符合勞基法第2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有關工資定義的項目,都應該計入工資,「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都應列入母數計算,不可只以底薪計算」。如果有勞務的對價性且符合定期發給的要件,都應計入。職務加給以及定額發給的伙食津貼都要計入工資,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都要算進去。(編輯: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