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日前發生通訊行女店員遭跟蹤騷擾,最後慘遭殺害不幸案件,各方要求立法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的聲浪高漲,行政院隨即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一般跟蹤騷擾最重處3年徒刑,攜帶凶器等危險物品,觸犯加重跟騷最重處5年徒刑。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認為糾纏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呼籲儘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民眾黨今(29)日召開「防制跟蹤騷擾  立法刻不容緩」記者會,民眾黨團表示,早在台南馬來西亞女大學生遭強擄殺害時,各界即呼籲盡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但直到今年4月這起社會案件,才終於促使行政院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將於立法院審議。相較於1990年就制定反跟追法的美國加州、2000年制定纏擾行為規制法的日本,如今《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對落後國際逾20年的台灣而言,無疑是個遲來的公義。

立委張其祿指出,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陷入被跟蹤恐懼的人數高達8000人,被糾纏的更高達25000件,其中將近一半被騷擾期長達一年,甚至受騷擾長達三年的也占有兩成;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也發現,光是16到24歲的女學生,每8人就有一人曾有被跟蹤騷擾的經驗,加害者有24%是愛慕追求者,還有3成身分是陌生人,顯見跟蹤騷擾行為確實已對社會產生危害。

張其祿指出,早在2018年,第九屆立法院就有機會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卻因警政署以草案與其他法律重疊、案件量大恐排擠治安維護為由,懇請暫不推動,立法院才決議由內政部重新檢討。如今《跟蹤騷擾防制法》再次進立法院審議,只能加緊立法工作,填補現行法對於跟騷行為防制不足的缺漏。

賴香伶表示,民眾黨團去年就已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經立法院付委審查,而行政院提出的草案有三大重點:將糾纏行為直接犯罪化、被害人與檢警得聲請保護令、法院得預防性羈押。對此我們皆加以肯定,但認為政院版草案仍有未盡之處,由於跟騷行為未必有機會讓當事人表達「違反其意願」,有些也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因此建議將政院版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中的「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等要件刪除,改以「無正當理由」涵蓋,才能達到保護被害人目的,並使其與一般社會行為劃出分際。

賴香伶指出,行政院版草案僅明訂主管機關訂為內政部,若要統籌辦理防制跟騷行為顯然量能不足,應參採《家庭暴力防治法》,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其權責範圍明文納入,如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負責就被害人身心輔導、治療、安置、生活重建、社會救助及加害人處遇等相關事宜;教育主管機關負責各級學校糾纏行為防制教育及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等相關事宜,如此才能擴大社會參與層面以防制糾纏行為。

針對行政院版草案關於保護令的內容只有兩款,即「禁止相對人為跟騷行為,並得命相對人遠離」和「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賴香伶認為根據國外研究,糾纏者常伴隨有心理疾患,因此應擴充保護令的內涵,參採家暴法令行為人完成處遇計畫,即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確保本法執行的有效性。

為避免行為人於受緩刑宣期間,再度實施跟騷行為,民眾黨認為有必要參採現行《家暴法》第38條規定,對於犯跟蹤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法院並得命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遵守「禁止對被害人為跟騷」、「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必要的保護被害人等事項。民眾黨團表示,《跟蹤騷擾防制法》發揮功效的關鍵,仍在於是否能「通過即時處理犯罪行為且兼顧執法人力的法律條文」,黨團也會積極審議相關法案,希望避免類似悲劇重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