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核二廠機組除役計畫進行中,台電民國108年向新北市環保局申請核二廠工地廢水削減計畫遭否決,導致工程卡關而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環保局應作成核准的行政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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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設施興建計畫」實施,於民國104年12月間獲農業委員會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後來並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核定完工期限至106年6月2日。

台電於108年間向新北巿環保局申請核准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但環保局認為相關水保許可未經核准展延,已失效力而否准。台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期間,原子能委員會109年10月間通過核二廠除役計畫,等待相關環評通過環保署審查後,才會辦理核發除役許可相關事宜。

新北巿政府當時指出,核二廠機組通過除役審查後,拆除過程,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提報新北市環保局核准,才能據以實施。

法院日前認定,台電申請文件中,已檢附經濟部同意開發的函文、原能會同意的安全分析報告與建照、環保署同意備查的函文及農委會核發的水保許可資料,且申報管理辦法並未要求檢附水保許可文件,水保計畫核准與否,不能做作為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准駁判定條件。

法院認為,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與水保許可應屬平行管制許可程序,沒必要等待另一管制程序許可,以免造成延宕而妨害行政程序利益。

法院認為,新北市政府要求廢水削減計畫先核准,水保許可才能展延,環保局卻要求水保許可有效文件,才核准廢水削減計畫,讓2項許可陷入循環否准、永遠無法准許的不合理狀態,因此,判決撤銷原否准處分,判新北巿環保局應作成核准的行政處分。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