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5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外,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6萬元以下,提高到500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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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在院會後記者會中轉述指出,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法一方面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另一方面也加重逃漏稅罰則,適切兼顧維護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與國家債權,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表示,這次修法有「減負擔」、「護公平」、「齊時效」三大重點。「減負擔」部分,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為協助有繳納意願的納稅義務人繳稅,增訂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情形。

許慈美說,「護公平」部分,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許慈美表示,這次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因目前檢舉案件獎金核發標準不一,為求一致,修法後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另外,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及三等親、依法執行勤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之人等,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許慈美說,「齊時效」部分,對於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一律修正為以10年為限;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的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編輯:林淑媛)11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