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9日電)吳姓男網友在網路留言涉批評國民黨高市議員邱于軒是「垃圾議員」挨告,刑事部分不起訴,邱于軒提民事求償,高雄地院判吳男須賠新台幣1元,並在報紙登道歉聲明。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男於民國108年5月9日在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打馬悍將粉絲團」貼文下方公開留言「沒有民主素養的垃圾議員,上次還造謠海音開放了民眾只會去上廁所沒錢聽音樂」及「要不要臉」等文字攻擊邱于軒。
邱于軒看到留言後,對吳男提起刑事妨害名譽訴訟,高雄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吳男是針對具體事實評論,不構成妨害名譽,處分不起訴。
吳男挨告後,將相關資訊在「打馬悍將粉絲團」貼文,並表示「我被告了耶,讓大家欣賞一下這垃圾的玻璃心」;他收到不起訴通知書後提供記者報導,邱于軒對吳男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邱于軒出庭時主張,吳男公開辱罵她是「垃圾議員」,不但害她遭網友攻擊,還造成她心神不寧,精神上莫大痛苦,因此,向吳男求償1元。
吳男則主張,邱于軒本來就應受公共利益及代議士職責評論,他的內容也非人身攻擊,邱于軒上電視造謠污辱高雄市民,又在網路恐嚇提告,是邱于軒自身行為造成名譽及地位損失。
吳男並主張,所謂「垃圾議員」,也是針對邱于軒評論高雄流行音樂中心「高雄民眾進去頂多只是借廁所吧」,這些都是對事不對人。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邱于軒身為市議員的能力雖屬可受公評之事,但吳男「垃圾議員」的評論,已經使閱聽人質疑邱于軒不具備應有工作能力,進而形成她人格瑕疵的印象,造成名譽受損。
法官審酌吳男月薪3萬2000元,判處吳男應賠1元,還必須在自由時報、聯合報等4份報紙刊登半版道歉聲明。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