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張小姐近期積極看屋,看中一間心儀物件,猶豫該循斡旋金或要約書制度,或「先提出要約,議價不成再出斡旋金」,較能展現購屋誠意?資深房仲指出,應根據物件的總價擇一進行,過程較簡單且直接;一般而言,3000萬以下物件建議直接下斡旋金10萬元,但3000萬以上高總價物件,10萬元較無法展現誠意,因此建議採用要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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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信義房訊知識」網站,斡旋金通常是現金10萬元,或總價1%至3%,並用現金、銀行本票、即期支票來支付,若議價成功,斡旋金就轉為訂金、雙方簽約,反之,則退回給買方;若下了斡旋,賣方也同意出售,但買方反悔違約,斡旋金會被賣方沒收,若是賣方違約,則由賣方加倍返還斡旋金的金額給買方。要約則不需先支付任何款向,議價成功就直接簽約,否則契約形同失效,而雙方若有違約情況,則支付買賣總價款3%作為賠償金額。

信義房屋文心中清店店長謝明哲進一步以房仲實務經驗來分析,若是購買總價3000萬以下的物件,通常建議買方直接出斡旋金10萬元。主要原因在於,若斡旋金達50萬、100萬,金額太大、若現金點收也太過麻煩,10萬元即能展現買屋的誠意,因為一旦違約就得賠上10萬元,對買賣雙方來說,議價過程之中都會深思熟慮。

不過,若是總價3000萬以上的物件,例如台中七期的高總價豪宅,則建議採用要約的方式。謝明哲說明,假設購買7000萬豪宅,買方拿10萬元作為斡旋金,賣方不免覺得「金額太少」,感受不到誠意,但若以要約方式,違約要賠償總價3%,反而就顯得較有誠意。

因此,謝明哲強調,要採用要約與斡旋,實務上視物件總價的高低來做選擇,通常不會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例如先要約,議價不成再改成斡旋。換言之,若買方真的想購買心儀的房子,不妨直接依據總價選擇要下斡旋或提出要約書,過程較簡單,也比較能展現誠意,較大機會順利買到心儀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