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這幾天臺灣司法爆發奇聞,某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被院長移送自律,而所涉的幾樁案件,竟是前任院長和前前任院長任內就已經完成職務評定的各年度舊案,從外地派任只有半年的新任院長要推翻歷年職務評定的既判力,重新進行自律審議,依再審之法理,則就要有新事證推翻原認定事實,或者主張歷年的職務評定用法錯誤。問題是,對於在她就任前數年內發生的司法舊案,她人又不在現地,人生地疏的她,如何聽聞和進行調查。本案自律移送之奇,內行人看門道,就知道當中頗多不合常理和有違法律倫理之處。
年度職務評定是年終各級法院就其內部法官年度績效表現的總清算,也是年終獎金計算的基礎,因此理論上每個司法官在該年度大大小小的職務上功過,都會受到院長領導的法官職務評定委員會的嚴格檢驗和評價,由此而得的各個司法官的年度職務評定,就會出現既判力。
既判力是通常運用在司法判決中的一個概念,指確定之終局判決的訴訟標的經過裁判,就不容任意再被翻案和再受審查。在司法就個案為裁判的各種形式中,甚至包括職務評定,都應有這一基於誠信、禁反言原則的既判力。這一精神貫穿整個法律體系,而表現為法治國以下的各種法律原則,例如:罪刑/懲戒法定主義、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等等,既須兼顧司法的正義性,也要維持法秩序的安定性,使司法成為公正、超黨派性、可信任和具有可預測性的社會規範形式。
因此,一旦具有既判力的歷年職務評定可以任由法院院長獨斷恣意地重新挖掘推翻,讓法官對於法院內部司法自律規範和機制的安定性產生懷疑乃至於恐懼,我們如何期待法官的職業尊嚴能真正受到《憲法》第81條的終身制保障,更又如何期待法官能不畏權勢、將心比心,為人民主持正義?所以對法官的歷年辦案重新挖肅的做法要來剷除所謂恐龍法官、整頓每一個潛在的恐龍法官,根本搞錯方向。
本人曾在北社評論《高牆內外的司法領導》一文中,隱隱對恐龍司法院和法院院長的現象表達擔憂,不幸言中。以不合乎法治國原則的手段要來彰顯和實現蔡英文總統宣示推動司法改革的意志,是閉門造車、自以為是和自掘墳墓。而今天地方法院院長從領導基層法官為人民從事第一線正義防衛工作的角色,由基層法官同仁職務的監督者、指導者,自甘做小為基層法官歷年司法工作的特派員、調查官、檢察官,不僅是個人領導角色的認知錯亂,放眼臺灣民主化的脈絡,更形同昔日中國國民黨黨化司法的復辟,司法行政首長干涉司法審判的幽靈附身,是時代的錯亂。
本人並沒有否定既判力存在例外,就是新事證的發現和原裁判違法。如果今天某少家庭法官的歷年職務評定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事者,請問歷任院長和職務評定委員會委員有無違法失職,諒也難辭其咎,司法院或現任院長是否也要一併追查其責任;若是新事證的發現,那麼請問,新事證從何而來,是個案的當事人檢舉嗎?還是法院同仁吹哨?這我們都充分尊重和尊敬,唯一不能接受的,正就是法院院長無事生非發動的地毯式清查,那我們要追問,調查的程序為何,證據如何取得。事實上,如果真有新事證,而且重大到足以推翻先前的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那就要正式地立案進行行政調查或是移請檢察署偵辦了。少家庭案件基於國法與家門的界線,特別重視保護當事人隱私和權益,院長和自律委員如何從不公開審理的庭訊和筆錄中還原事實與其脈絡,而不借助於行政調查作為,主動約詢當事人,那可真是神人了。最離譜的是,原先報導的媒體竟然能宣稱接獲少家庭所謂私刑掌摑案的檢舉,那麼請問,是少家庭個案當事人主動舉報,讓自己暴露在隱私和傷害曝光的危險中嗎?如果經媒體查證,縣政府和法院證實,沒有因檢舉而受迫害的社工員其人,那麼,媒體所宣稱的消息來源,只有一種可能,司法體系。如果是這樣,職務洩密的是誰,要不要送自律和懲戒議處,司法院,或者監察院要不要進行了解一下。
媒體報導稱,司法院長許宗力有意處理周靜妮等問題法官,基層法官都很期待,但如果是以可能危害法治國精神、司法尊嚴的霹靂手段大刀闊斧、雷厲風行,那我要提醒我們的基層法官,你們與人民第一線日常接觸,是事實審的中心,審判業務最繁重,歷練經驗平均最淺薄,相對而言,就是最容易出錯的法官群體,如果沒有一個幫助法官成長學習、身心安頓、正常社會互動的支持系統,你,就會是下一個周靜妮。
我認為司法領導也是司法改革的重大問題,制度改革,也要心靈改革,組織文化改革。一如少家庭常做的家庭治療家庭位置排序遊戲,司法領導的角色,是否也應該要定位排序一下?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 opinion@nownews.com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年度職務評定是年終各級法院就其內部法官年度績效表現的總清算,也是年終獎金計算的基礎,因此理論上每個司法官在該年度大大小小的職務上功過,都會受到院長領導的法官職務評定委員會的嚴格檢驗和評價,由此而得的各個司法官的年度職務評定,就會出現既判力。
既判力是通常運用在司法判決中的一個概念,指確定之終局判決的訴訟標的經過裁判,就不容任意再被翻案和再受審查。在司法就個案為裁判的各種形式中,甚至包括職務評定,都應有這一基於誠信、禁反言原則的既判力。這一精神貫穿整個法律體系,而表現為法治國以下的各種法律原則,例如:罪刑/懲戒法定主義、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等等,既須兼顧司法的正義性,也要維持法秩序的安定性,使司法成為公正、超黨派性、可信任和具有可預測性的社會規範形式。
因此,一旦具有既判力的歷年職務評定可以任由法院院長獨斷恣意地重新挖掘推翻,讓法官對於法院內部司法自律規範和機制的安定性產生懷疑乃至於恐懼,我們如何期待法官的職業尊嚴能真正受到《憲法》第81條的終身制保障,更又如何期待法官能不畏權勢、將心比心,為人民主持正義?所以對法官的歷年辦案重新挖肅的做法要來剷除所謂恐龍法官、整頓每一個潛在的恐龍法官,根本搞錯方向。
本人曾在北社評論《高牆內外的司法領導》一文中,隱隱對恐龍司法院和法院院長的現象表達擔憂,不幸言中。以不合乎法治國原則的手段要來彰顯和實現蔡英文總統宣示推動司法改革的意志,是閉門造車、自以為是和自掘墳墓。而今天地方法院院長從領導基層法官為人民從事第一線正義防衛工作的角色,由基層法官同仁職務的監督者、指導者,自甘做小為基層法官歷年司法工作的特派員、調查官、檢察官,不僅是個人領導角色的認知錯亂,放眼臺灣民主化的脈絡,更形同昔日中國國民黨黨化司法的復辟,司法行政首長干涉司法審判的幽靈附身,是時代的錯亂。
本人並沒有否定既判力存在例外,就是新事證的發現和原裁判違法。如果今天某少家庭法官的歷年職務評定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事者,請問歷任院長和職務評定委員會委員有無違法失職,諒也難辭其咎,司法院或現任院長是否也要一併追查其責任;若是新事證的發現,那麼請問,新事證從何而來,是個案的當事人檢舉嗎?還是法院同仁吹哨?這我們都充分尊重和尊敬,唯一不能接受的,正就是法院院長無事生非發動的地毯式清查,那我們要追問,調查的程序為何,證據如何取得。事實上,如果真有新事證,而且重大到足以推翻先前的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那就要正式地立案進行行政調查或是移請檢察署偵辦了。少家庭案件基於國法與家門的界線,特別重視保護當事人隱私和權益,院長和自律委員如何從不公開審理的庭訊和筆錄中還原事實與其脈絡,而不借助於行政調查作為,主動約詢當事人,那可真是神人了。最離譜的是,原先報導的媒體竟然能宣稱接獲少家庭所謂私刑掌摑案的檢舉,那麼請問,是少家庭個案當事人主動舉報,讓自己暴露在隱私和傷害曝光的危險中嗎?如果經媒體查證,縣政府和法院證實,沒有因檢舉而受迫害的社工員其人,那麼,媒體所宣稱的消息來源,只有一種可能,司法體系。如果是這樣,職務洩密的是誰,要不要送自律和懲戒議處,司法院,或者監察院要不要進行了解一下。
媒體報導稱,司法院長許宗力有意處理周靜妮等問題法官,基層法官都很期待,但如果是以可能危害法治國精神、司法尊嚴的霹靂手段大刀闊斧、雷厲風行,那我要提醒我們的基層法官,你們與人民第一線日常接觸,是事實審的中心,審判業務最繁重,歷練經驗平均最淺薄,相對而言,就是最容易出錯的法官群體,如果沒有一個幫助法官成長學習、身心安頓、正常社會互動的支持系統,你,就會是下一個周靜妮。
我認為司法領導也是司法改革的重大問題,制度改革,也要心靈改革,組織文化改革。一如少家庭常做的家庭治療家庭位置排序遊戲,司法領導的角色,是否也應該要定位排序一下?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 opinion@now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