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捷運聯開案曾在國內政壇引起軒然大波,導火線來自台北捷運信義安和站聯開宅旁的這一小塊土地,地主認為私有地遭捷運工程局鋪設路面,提起還地、國賠等訴訟。今日台灣高院宣判,認定部分為既成道路須扣除,地主獲返還土地縮小、獲賠金額減為31萬元。
判決指出,黃姓地主等人認為其所有的土地遭台北巿捷運工程局鋪設柏油,提起國賠訴訟請求刨除、回復原狀,將土地返還,須給付新台幣198萬多元,在返還土地前須付月租。
該案一審結果,黃姓地主等人的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丈量相關土地後,判捷運工程局就一部分土地上柏油路面刨除並返還地主,須給付近47萬元,在返還土地日之前按月給付地主11550元。捷運工程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調查,捷運工程局於民國94年間因捷運站工程施工而借用這塊土地,雙方爭執的這塊土地使用現況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作為道路用的寬度2.03公尺土地(簡稱E部分土地),另一則是作為花圃用的面積13.895平方公尺土地(簡稱F部分土地)。
二審指出,E部分土地於80年間已作為道路,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迄今,為既成道路,並經台北市政府認定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捷運工程局依市區道路條例的規定,於E部分土地上鋪設柏油,合乎供公用通行使用的公共利益,其補償關係屬公法上的權利義務。
二審表示,E部分土地在此公用地役關係存續期間,在公眾通行目的範圍內,不生私法上不當得利的問題,黃姓地主等人請求捷運工程局將E部分土地的柏油路面刨除並返還,以及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並無理由。
至於,F部分土地在捷運工程局借用時,作為花圃之用,捷運工程局依94年會議結論,在工程施工完工後,應將F部分土地回復原狀,且捷運工程局並未舉證證明F部分土地上有開闢完成計畫道路,供公眾通行之用,因此黃姓地主等人請求捷運工程局應將F部分土地之柏油路面刨除後返還,以及給付租金的不當得利,為有理由。
二審計算後,判捷運工程局就F部分土地上柏油路面刨除並返還地主,須給付31萬670元,在返還土地日之前按月給付地主7649元。還可上訴。
2019年,台北市議員簡舒培針對本案質詢市府,2020年台北市政府將本案依背信罪嫌移送政風處,函報廉政署偵辦,連時任副市長的陳景峻也被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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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一審結果,黃姓地主等人的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丈量相關土地後,判捷運工程局就一部分土地上柏油路面刨除並返還地主,須給付近47萬元,在返還土地日之前按月給付地主11550元。捷運工程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調查,捷運工程局於民國94年間因捷運站工程施工而借用這塊土地,雙方爭執的這塊土地使用現況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作為道路用的寬度2.03公尺土地(簡稱E部分土地),另一則是作為花圃用的面積13.895平方公尺土地(簡稱F部分土地)。
二審指出,E部分土地於80年間已作為道路,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迄今,為既成道路,並經台北市政府認定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捷運工程局依市區道路條例的規定,於E部分土地上鋪設柏油,合乎供公用通行使用的公共利益,其補償關係屬公法上的權利義務。
二審表示,E部分土地在此公用地役關係存續期間,在公眾通行目的範圍內,不生私法上不當得利的問題,黃姓地主等人請求捷運工程局將E部分土地的柏油路面刨除並返還,以及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並無理由。
至於,F部分土地在捷運工程局借用時,作為花圃之用,捷運工程局依94年會議結論,在工程施工完工後,應將F部分土地回復原狀,且捷運工程局並未舉證證明F部分土地上有開闢完成計畫道路,供公眾通行之用,因此黃姓地主等人請求捷運工程局應將F部分土地之柏油路面刨除後返還,以及給付租金的不當得利,為有理由。
二審計算後,判捷運工程局就F部分土地上柏油路面刨除並返還地主,須給付31萬670元,在返還土地日之前按月給付地主7649元。還可上訴。
2019年,台北市議員簡舒培針對本案質詢市府,2020年台北市政府將本案依背信罪嫌移送政風處,函報廉政署偵辦,連時任副市長的陳景峻也被法辦。